索 取 号 | 101102000-2020-005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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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告 | ||
产生日期 | 2020-05-15 | 文 号 | 鞍政发〔2020〕5号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为持续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2020年开展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淘汰范围 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除外。 二、淘汰时限 2020年6月30日前自行淘汰,7月1日—7月31日为强制淘汰时限,8月—10月为并网改造时限。非供暖经营类燃煤锅炉有并网需要的,须在2020年6月15日前向住建部门申请并网,并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淘汰和并网改造。 鼓励淘汰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外及农村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此类燃煤锅炉不受上述淘汰时限限制。 三、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1.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辖区内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电业等部门共同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企业类锅炉淘汰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推进供暖经营类锅炉淘汰和并网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服务业类锅炉淘汰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燃煤锅炉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鞍钢集团公司要依据本通告要求在5月30日前制定淘汰方案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单位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50%;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11月20日前完成锅炉的拆改认定工作;12月10日前进行验收归档。鞍钢集团公司参照上述要求做好淘汰燃煤锅炉相关工作。 对未列入淘汰名单属于本次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也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淘汰,逾期未淘汰的,发现后将实施强制淘汰。对经群众举报建成区内仍有未拆除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地区,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20年计划淘汰燃煤锅炉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