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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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鞍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规范(试行)》(鞍稳定发〔2014〕6号)规定要求,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事前评估、重在化解的工作原则,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基于上述情况,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时组建维稳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如下),深入了解我市有关燃煤锅炉情况,开展整治方案研究和技术论证,并了解社情民意;同时咨询有关法律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我市开展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行动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

燃煤锅炉项目维稳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李隆发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  军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何  宏  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

成  员: 张孝义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张博宇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

        秦  毅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长

        张  鹏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科科长

        田  野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筹备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张孝义(兼),办公室副主任:张博宇(兼)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工作部署,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实现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告》,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2020年10月底前,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对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淘汰、并网改造或改用清洁能源。

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电业等部门分别做好供暖、工业和服务业燃煤锅炉的拆除、联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

二、项目的评估过程

为了确保项目顺利、稳定的实施,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成立了工作小组,深入了解鞍山市有关燃煤锅炉情况,开展整治方案研究和技术论证,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调动群众参与稳定风险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项目决策最大限度地兼顾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征求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多个部门意见,本着维护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的原则,正确把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做到既考虑群众的眼前利益,又要符合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对项目进行全面研究论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社会影响分析

(一)合法性测评

1、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单位,该项目涉及的内容也是其日常管理工作范畴之内,因此,作为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合理合法。

2、《鞍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6]9号)等也对我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工作要求。

3、该项目目前正处于向市政府报批阶段,并未正式组织实施,因此不存在先建后批的情况。

(二)合理性测评

1、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鞍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鞍政发[2019]11号)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和政策理论依据准确充分,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工作小组多次深入调查有关我市燃煤锅炉分布和使用情况,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和维护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调动群众参与稳定风险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项目决策最大限度地兼顾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

(三)可行性测评

1、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的燃煤消耗量逐年增大,燃煤大气污染是我市空气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而燃煤锅炉产生的大气污染又尤为严重,整治燃煤锅炉污染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我市燃煤锅炉整治将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鞍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鞍政发[2019]11号)等前述方案、法规和标准进行,实行分类、分时段进行。本年度燃煤锅炉淘汰共涉及海城市、铁东区、立山区、鞍矿集团共23台燃煤锅炉,均有稳定可靠的替代方式和保障措施,整治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可行。

3、工作小组积极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关供热规划,科学论证,广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由于2017年已经开展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目前群众理解与支持氛围良好,所以鞍山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属于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未来将更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好评。

4、该项目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和法律行业,其实施不会对其他地方、行业、群众造成负面影响。

(四)可控性评测

1、供热规划推进风险

风险内容:供热规划推进缓慢,集中热源供热能力不足,从而导致区域内小锅炉拆扒、并网进度受到影响。

风险评价:供热规划和集中热源建设进程影响小锅炉拆扒、并网风险较小。

推进集中热源建设情况下,可以加快拆扒、并网小锅炉,不能并网的可以改燃清洁燃料,风险很小。

2、有关技术改造资金来源风险

风险内容:燃煤锅炉提标整治需要大量资金,在现行经济环境下,不少企业经济负担较重,用于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的资金有限,所以可能会影响到燃煤锅炉整治进程。

风险评价:因资金问题影响燃煤锅炉提标整治工作的风险较小。

采取如下措施:督促企业自主改造,相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燃煤锅炉整治补助资金,同时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或第三方治理方式,解决治理资金不足问题,这样可有效推进燃煤锅炉提标改造进程,风险很小。

四、在建城区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估

上文对我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行动项目可能引发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二大类风险可能性大小进行了单项评估,项目实施后,对于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降低了引发个体矛盾冲突、一般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由此可见,该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任何影响。

五、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

(一)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听取相关部门建议。

(二)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积极宣传项目实施后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意义,使全市人民了解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听民声,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整治行动稳定有序进行,确保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四)紧密联系公安、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在整治行动进行过程中,对于个别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以疏导、说服、化解为主,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收录信访、维稳、公安、文明办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如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风险评估化解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畅通信息渠道,密切掌握动态,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制作台账报鞍山市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促进环境重大事项社会“零”风险,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七)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确定局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维稳工作。

六、评估结论

拟实施事项对初始综合风险为中风险,通过落实防范措施,可以使综合风险降为低风险,可以按计划实施运行。

此事项评估主体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