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持续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 取 号 101102000-2020-013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产生日期 2020-08-22 文  号 鞍政发〔2020〕13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促进

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各级部门关于延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不断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

1.做好企业复工复产防控。继续坚持和完善“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加强风险地区来(返)鞍人员疫情监测。严格落实各地区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杜绝麻痹松懈心态。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和重大项目复工复产等问题,支持我市重点企业带动上下游特别是本市区域内配套中小企业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2.维护常态化经济社会秩序。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梳理、取消前期应急防控时采取的与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的措施,在有效防控前提下,推动各项经济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防汛抗灾等重点工作,持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二、金融政策

3.实施政府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30%财政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按银行再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4.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即将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5.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针对具体情况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度下浮,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于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银行利息缓缴。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6.推进企业融资增信。利用市政府设立的5000万元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推进“银税互动”,鼓励银行将企业纳税信用转为信贷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中国邮储银行鞍山分行、辽宁新鞍控股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7.发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作用。投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发展局、辽宁新鞍控股公司;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8.加大对个人和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减按50%收取担保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新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9.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支持各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通道,鼓励采取就近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鼓励各保险机构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或减免手续费。(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各银行机构、市保险机构;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三、稳就业政策

10.实施援企稳岗。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开展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2019年度裁员率不高于5.5%的中小微企业返还2019年度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推进困难企业稳岗资金返还工作,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性企业以及外贸企业,按照人均6500元的标准和2019年底企业参保人数核定返还资金金额。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继续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12.加大促进就业力度。一是发放一次性返乡就业补贴。鼓励和支持鞍山人回乡就业,回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鞍山户籍人员,发放一次性返乡就业补贴,在鞍工作满半年的每人补助500元,满一年的每人补助1000元,每人只能补助一次。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二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三是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新招用员工提供职业介绍的,以及为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四、减税降费政策

13.减免中小微企业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实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未及时归还省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要积极争取省引导基金直投企业罚息部分或全部免除。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落实国家、省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14.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水、气、供暖费用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市供热集团;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供暖费用延期缴纳至2020年10月31日)

15.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承租合同期满,租期顺延2个月(免收2个月房租)。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16.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6日前如数交还。(牵头部门:市文旅广电局;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17.加大重点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对涉及“两新一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级医院救治能力、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国家资金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优化项目开工手续办理,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五、加强服务企业

18.保障交通运输。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物流绿色通道,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对承担执行与疫情相关的运输保障任务的货运、客运等专用车辆,按相关运价标准实行全额付费。(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1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针对疫情防控领域的失信企业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提高信用修复办理时效。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开通绿色修复通道。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达到公示期后,只需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不需再提交证明材料。对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修复实行在线信用培训免费、信用报告免费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20.加大政策倾斜。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给予各级政策扶持。对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的企业,在向上争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21.全力强化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统筹做好各行业领域防疫期间服务企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发挥“春风行动”系列工程、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困难企业帮扶团队、项目管家等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存在问题,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具体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将作为本部门年度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配合部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本政策适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