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 取 号 101103000-2020-021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产生日期 2020-08-24 文  号 鞍政办发〔2020〕21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预测、评价,并制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技术方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铁东区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五万平方米、其他地区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八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二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

(三)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以上的场馆、园林、医院类建设项目;

(四)单独建设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五)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六)包含本条(一)至(五)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本条(一)至(五)任一项启动阈值的混合类建设项目;

(七)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或交通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为依据。

第八条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附图和附表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同时报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修改完善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联合审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为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