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出台背景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关键期的稳定就业工作,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此文件。全文共三部分十一条。
★积极落实稳就业举措
(一)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建立重点行业“一对一”工作机制,实施重点行业“包干”责任制,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人岗匹配等个性化服务。
(二)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将重点企业岗位信息纳入当地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anshan.gov.cn)“给你‘位’来”企业用工信息发布专栏予以发布。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
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发放一次性返乡就业补贴:鼓励和支持鞍山人回乡就业,对于疫情防控开始至7月末回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鞍山户籍人员,发放一次性返乡就业补贴,在鞍工作满半年的每人补助500元,满一年的每人补助1000元,每人只能补助一次。
(四)加大社会保险支持企业力度。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落实国务院和省对疫情影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明确稳岗返还政策中裁员率标准: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可低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
开展带薪培训: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我市开展的线下或线上带薪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可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主要包括培训录像、直播、微信记录等)申领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200元/人分别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六)大力扶持创业者和创业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展期: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孵化基地场地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减免企业上年度2个月场地租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为重点群体提供积极就业服务
(七)加大对农民工群体就业帮扶力度。开展远程培训和职业介绍。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3至6个月的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为农民工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标准为每人300元。
(八)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九)做好高校毕业就业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各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延长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十)加强失业人员基本待遇保障。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及时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托8890群众诉求平台、鞍山日报及鞍山云平台、鞍山电视台等渠道,助力企业和劳动者了解、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及时汇总群众来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咨询数据收集和分析利用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除已明确规定时限外,统一为疫情防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