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病种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有序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实施单病种结算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规定病种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开展单病种结算规定病种资质的定点医院,均可依申请开展按单病种结算。

二、申请流程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拟申请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院向所属地市、县(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开通单病种结算管理申请。

(二)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申请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院开展相应病种的医务人员资质、硬件设备和环境条件等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结算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单病种结算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规定病种及结算限价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鞍医保发〔2019〕76号,简称76号文)中的限价标准执行,二级定点医院的单病种结算限价标准不高于76号文限价标准的95%,一级定点医院的单病种结算限价标准不高于76号文限价标准的90%。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单病种结算限价标准不高于同级别定点医院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限价标准的90%。

(三)具体结算限价标准由市医保中心与县(市)医保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地区的同级别定点医院单病种结算限价标准应保持一致。

四、有关说明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单病种结算工作的动态调整和相关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各定点医院在医保基金年度总额控制下的单病种结算管理工作。

(二)在开展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参保患者住院报销待遇按我市现行医保有关政策执行,参保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三)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单病种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患者的病情需要,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参保患者负担。

(四)以往关于单病种结算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内容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按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8〕2号)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规定病种及结算限价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鞍医保发〔2019〕76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