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规定病种及结算限价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辽宁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7号)和《鞍山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7〕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规定病种及结算限价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原有45个单病种限价标准

通过对我市现行的117个单病种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的统计、分析和重新测算,对其中的45个病种限价标准进行调整。

二、 新增33个单病种规定病种

新增33个单病种规定病种,将单病种规定病种数量增加至150个。

三、有关要求

(一)单病种结算管理方式继续按照《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鞍人社发〔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诊疗管理,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不得发生推诿患者、无故分解患者住院次数等违规现象。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为开展按病种付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单病种结算的限价标准除生育类3个病种外,其余病种均按《鞍山市150个单病种规定病种及限价标准目录》中的限价标准下调10%。

(四)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医疗保障部门在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结算管理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本通知中的单病种限价标准进行适当下调,并报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