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非户籍人口城镇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的解读

现就《细则》在执行中有关问题进行具体解读。

一、对第一章总则有关内容的解读

1、对《细则》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的问题解读。

《细则》自市局下发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正式执行。在2019年12月19日新闻发布会至下发期间为试运行。

2、对《细则》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解读。

《细则》仅适用于外省市人员迁入我市城区、城镇地区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海、台、岫三县(市)与各区之间属于市内户口迁移。外省市人员落户本市后,市内各所之间不允许按《细则》投靠非亲属、朋友和租房等原因再次平行迁移。

3、对《细则》第五条、六条的有关政策解读。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在编在职的户籍民警具体承办且为第一责任人。协勤人员只能在户籍民警指导下,从事户口、身份证办理的辅助性工作。所有办理业务对户籍民警实行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承办的业务,无论职务、岗位有何变动,都将终身负责。如违反本细则违规办理户口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细则》第八条对审核材料的要求。

户籍民警对群众提供的复印件材料要认真审核,审核后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户籍民警签章并注明审核日期,并要附卷存档保管

5、对《细则》第十一条对家庭租赁户概念的解读。

家庭租赁户即以租住房屋登记落户的为家庭租赁户。家庭租赁户成员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户口类型”中进行标注。如,租房落户的一家三口人户口迁入租房地址后,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该户的“户口类型”上选择“租赁”,此三人即为家庭租赁户。而后在打印三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在“户口类型”项上将自动生成“租赁”。

6对《细则》第十一条严禁18周岁人员单独迁往我市落户的解读。

除投靠父母外,严禁未满18周岁人员单独迁往我市落户。如需落户我市,必由父或母一方伴其同时迁入。

7、对《细则》第十八条社区公共地址户的解读。

社区公共地址户是建立在派出所的社区居委会所在地址处并按照家庭户为基本小单元进行地址登记编号的户口。例如:铁东常青常兴社区居委会地址为铁东区湖南街28栋或28号。如有两户家庭符合落户社区公共地址户条件,落户地址应按照户为单位登记编号。即,铁东湖南街28栋-1或28号-1,铁东湖南街28栋-2或28号-2,并分别立户打印两个户口簿。

8、对《细则》第十八条关于社区公共地址户建立要求。

社区公共地址户应以社区为单位逐一建立,经派出所呈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建立。例如,解放派出所辖区有8个社区,须以社区为单位建立8个社区公共地址户,均需要逐一报分局审批后设立。社区公共地址户建立后,分局要统一报市局登记备案。未报分局备案审批和市局登记备案的而私设的,系违规设立,在各级监督检查中,将作为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9、对符合《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落户社区公共地址户的人员有哪些?

因户主(房主)卖房、退租、停租等原因,不具备投靠或租赁落户条件,且本人无其他地址落户等情形,可以落户在所房屋所在社区的社区公共地址户。

二、对第二章分则有关内容的解读

10、对《细则》提到亲属关系证明由什么部门出具?公安机关无法证实的如何解决?

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需开具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制式标准要求,予以出具。公安机关历史户籍档案无法查询到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法定证件和司法文书,以及记载并能够准确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及相关公证等材料也可以作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使用。

11、对《细则》需要签定《同意落户意见书》的情形有哪些?

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投靠朋友落户和租房落户。

12、对《细则》中需要签定《落户约定书》的情形有哪些?

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投靠朋友落户和租房落户。

13、对符合《细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中有关双方签定《同意落户意见书》的要求。

户主亲自到场签定《同意落户意见书》。

14、对符合《细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中有关双方签定《落户约定书》的要求。

必须双方到场面签。但涉及二十二条(2)项规定,申请租赁公房落户的可由迁入人(户主)一方当场签定。

15、对《细则》第二十二条租赁公租房落户的可否再转租申请落户?

不可以。租赁公房落户的房屋租赁使用证上的人员必须与迁入人一致。

16、对《细则》第二十二条租赁私有房屋落户的房主不同意落户的,如何办理落户?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其租赁房屋地址门楼牌号后加“-1”的地址处落户。同时,要在人口信息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租赁”标注,划分为家庭租赁户。例如,租房地址为:“铁东解放路888栋2单元2层2号”,租赁后缀地址为:“铁东解放路888栋2单元2层2号-1”。系统户口类型为“租赁”家庭租赁户,《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类型“家庭租赁户”。

17、对《细则》第二十二条非户籍人口租房落户应注意哪些问题?

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租房地址一致。租房落户,房屋必须合法产权且该地址处须无人落户。

三、对第三章户口范围、时限等内容有关内容的解读

18、对《细则》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户籍民警直接受理和需所长审批的事项审批时限要求?

无论户籍民警直接受理或须所长审批的户口,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如需走访调查的,2个工作日办结。

19、对《细则》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农对农迁移时限上如何执行?

外市农对农之间户口迁移审批材料不变,审批时限上,因准迁证件已下放派出所签发,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窗口直接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如需走访调查的2个工作日办结。

四、对第四章准迁证发放有关内容的解读

20、对《细则》三十条规定关于《准于迁入证明》发放使用前应注意的问题解读。

(1)准迁证件存根、正页和附页及骑缝处,必须加盖分、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2)户籍民警签发时,在《准予迁入证明》存根、正页和附页上加盖户籍民警个人专用签章。

特别强调的是,派出所签发的准迁证件,必须加盖分局专用章和民警个人专用签章。此项工作,将作为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检查中一项重点内容,如未按规定加盖单位和个人专用印章,将视为违规办理户口进行查处。

21、对《细则》三十条规定关于《准予迁入证明》存档问题的解释。

省内、省外《准予迁入证明》签发完毕后,除须保存电子档案外,均需要打印纸质件后,统一进行存档保管。存根部分统一交分局,由分局集中长期保管;第二联部分由迁出地派出所存档,长期保存。

五、对第五章附则有关内容的解读

22、对《细则》三十一条规定关于《准予迁入证明》发放工作的有关要求解读。

(1)做好登记备案。各县(市)局对准迁证件要严格做好编号登记工作,明确各号段对应的相关派出所和责任人员。

(2)对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的领取、使用、发放要做好进出登记备案,交接民警要签字确认。

(3)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要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用保险箱存放,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切实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4)在日常监管或业务办理工作中发现证件遗失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局,不得隐瞒迟报。市局将立即上报省厅、公安部,以及时应对危险、严控事态,并依法依规执纪问责。

23、对《细则》三十三条规定,对《准予迁入证明》日常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户籍派出所对接收到的《准予迁入证明》,也要依制度要求,按证件编号做好登记备案和使用管理工作。证件的打印使用及废证回收,户籍民警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落实。

(2)审批权限下放后,证件核准签发一律由户籍民警负责,由派出所按档案管理要求,集中将办结的《准予迁入证明》存根统一上报各县(市)局,凭准迁证件存根到分局换领新准迁证件,各分、县局对准迁存根集中验收后,统一存档保管。

(3)日常工作中必须按户籍管理规范要求,坚持未使用证件不准带离办公区制度,当日工作结束后,要与户籍印章及其他空白户籍证件、身份证证件等一起集中锁柜收储,以防范风险,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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