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市、县(含县级市、区、开发区,下同)财政要按照《鞍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28号)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同步提高30元已提前预缴,已达到人均每年280元的标准。

二、建立财政补贴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同步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建立财政补贴标准与个人筹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高质量完成医保扶贫、“两病”门诊用药等工作

贯彻落实《转发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医保发〔2019〕37号)精神,全额资助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现所有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综合保障功能,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就医负担。全面推进落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简化认定流程,确保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及时享受相应门诊保障待遇。

四、调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国家、省关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规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即: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5元、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年185元。

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五、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分享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改革红利,提高城乡百姓的获得感,切实降低城乡居民的门诊费用支出,根据我市基金收支状况,决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即:普通居民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元下调至2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元下调至1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调整至普通居民的50%,即首次起付标准下调至1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下调至5元。

六、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推进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同合作,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开通App自助参保缴费等措施方便居民参保,医保部门也要全力配合做好征缴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保费征缴工作,做好医保缴费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强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缴费的意识和积极性,继续巩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