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0〕2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和
经开区管委会行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县(市)区开发区集中审批制度改革构建全域一体化审批工作体系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5号),为推动开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现审批异地通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行政审批局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行使,现将委托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衔接落实。委托高新区、经开区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详见附件),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线上线下同步授权和承接到位。高新区、经开区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配齐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市行政审批局与高新区、经开区审批机构可同时行使委托事项的审批职权,办事人就近选择办理地点。

二、建立集中服务模式。委托高新区、经开区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进驻高新区、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市行政审批局要梳理目录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告知单等,指导高新区、经开区建立健全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

三、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市行政审批局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事项调整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指导高新区、经开区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经开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经开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鞍政办发〔2020〕2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和经开区管委会行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县(市)区开发区集中审批制度改革构建全域一体化审批工作体系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5号),为推动开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现审批异地通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行政审批局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行使,现将委托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衔接落实。委托高新区、经开区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详见附件),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线上线下同步授权和承接到位。高新区、经开区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配齐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市行政审批局与高新区、经开区审批机构可同时行使委托事项的审批职权,办事人就近选择办理地点。

二、建立集中服务模式。委托高新区、经开区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进驻高新区、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市行政审批局要梳理目录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告知单等,指导高新区、经开区建立健全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

三、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市行政审批局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事项调整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指导高新区、经开区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经开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经开区管委会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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