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0〕1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新起点,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城市信用状况,推进活力城市建设,推动鞍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创新事前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推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主动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同时,全面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许可事项,规范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承诺,开通“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在线承诺功能板块。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准入前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倡经营者事前主动信用承诺,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不得作为市场准入必要条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充分发挥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的作用,通过平台实现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监管等重点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推动信用报告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银保监局;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信息,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实现共享,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充分利用鞍山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5.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增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鼓励经营变化快、信息量少的小微企业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丰富信用记录,提高信用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定期将国家、省披露的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向社会公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鞍山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鞍山市金融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共享。同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推动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行业管理、资金贷款等行为中作为参考依据。鼓励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激励性措施。推动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7.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在生产、流通、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广告会展、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各行业主管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出台本领域信用分类监管方案,研究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定期对本领域所监管企业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并将分级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结果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8.健全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失信惩戒对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擅自认定失信惩戒对象,防止信用惩戒泛化滥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明确认定依据、异议申诉渠道及退出机制等。按规定将认定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各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各部门将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反馈机制。对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保证失信惩戒的实施效果。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完善事后监管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实现将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更多部门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推动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政府采购等业务流程,实现信用前置筛查。依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者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者实施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荣誉称号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0.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大力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网络电信诈骗、金融、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精神,完善和规范信用修复的标准、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公开、透明。逐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常态化机制。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支撑保障

12.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发挥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及“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各类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市信用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自然人信用信息、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四个维度信息全覆盖。各领域产生的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双公示”信息、企业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联合奖惩案例、“红黑名单”、信用事件监管反馈、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等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全市范围内开展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便民惠企打好基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大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全面提高信息归集处理效率。在征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等其他行政信息征集。同时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强化水、电、气、纳税、医保、社保缴费等信息归集,探索企业经营性信用信息归集。各单位应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信息报送流程,形成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实现信息上报“全覆盖、零遗漏”,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4.注重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5.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引导经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鼓励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市场化合作道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四、加强组织实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要素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落实。负有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在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环节,支持信用及用信服务。财政部门对涉及全市信用建设全局的重点工作、信用信息征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安排建设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切实发挥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鉴于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建设方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模式与管理机构等进行决策;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指导推进政府部门和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信用建设,进而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促进信用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7.加强宣传解读,做好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市场主体法人、重点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教育。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活动载体,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不断更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宣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18.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加强考核评估。将信用监管相关工作纳入鞍山市政府绩效考核系统,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进行通报。市督考办要对贯彻落实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市督考办、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 长:余功斌 市长

副组长:周鹏举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蔡 龙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李 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矫 刚 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金 峰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成刚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吴长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熊利民 市委编委办主任

     许久品 市直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李咏梅 市教育局局长

     高大壮 市科技局局长

     张安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鹏林 市民族和宗教局局长

     商大顺 市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赵玉娜 市民政局局长

     刘保义 市司法局局长

     张晓强 市财政局局长

     朱卫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望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武秋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东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王贵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静 市商务局局长

     王 凯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张敬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杜荣山 市退役军人局局长

     任殿忠 市应急局局长

     郑思南 市国资委主任

     杨玉川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孔范宝 市统计局局长

     张 瑛 市金融发展局局长

     朱奎海 市人防办主任

     陈大江 市营商局局长

     程新凯 市医保局局长

     董春安 市扶贫办主任

     朱 勇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马锡智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李玉岭 市信息中心主任

     邵铁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武继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雒荣广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毕梦醒 市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张 莹 团市委书记

     江秀珠 市妇联主席

     杨洪波 海城市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聂 鹏 铁东区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区长

     王 磊 立山区区长

     王金伟 千山区委常委

     范静国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萧爱武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 旭 市税务局局长

     郝彦洪 鞍山海关关长

     兰艳丰 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汪 涛 鞍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信用鞍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信用建设相关问题。办公室主任由李涛同志兼任。



 

鞍政办发〔2020〕1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新起点,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城市信用状况,推进活力城市建设,推动鞍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创新事前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推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主动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落实工作。同时,全面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许可事项,规范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承诺,开通“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在线承诺功能板块。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准入前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倡经营者事前主动信用承诺,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不得作为市场准入必要条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充分发挥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的作用,通过平台实现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监管等重点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推动信用报告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银保监局;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信息,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实现共享,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充分利用鞍山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5.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增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鼓励经营变化快、信息量少的小微企业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丰富信用记录,提高信用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定期将国家、省披露的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向社会公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鞍山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鞍山市金融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共享。同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推动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行业管理、资金贷款等行为中作为参考依据。鼓励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激励性措施。推动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7.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在生产、流通、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广告会展、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各行业主管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出台本领域信用分类监管方案,研究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定期对本领域所监管企业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并将分级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结果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8.健全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失信惩戒对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擅自认定失信惩戒对象,防止信用惩戒泛化滥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明确认定依据、异议申诉渠道及退出机制等。按规定将认定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各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各部门将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反馈机制。对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保证失信惩戒的实施效果。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完善事后监管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实现将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更多部门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推动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政府采购等业务流程,实现信用前置筛查。依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者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者实施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荣誉称号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0.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大力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网络电信诈骗、金融、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精神,完善和规范信用修复的标准、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公开、透明。逐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常态化机制。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支撑保障

12.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发挥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及“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各类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市信用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自然人信用信息、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四个维度信息全覆盖。各领域产生的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双公示”信息、企业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联合奖惩案例、“红黑名单”、信用事件监管反馈、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等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全市范围内开展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便民惠企打好基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大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全面提高信息归集处理效率。在征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等其他行政信息征集。同时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强化水、电、气、纳税、医保、社保缴费等信息归集,探索企业经营性信用信息归集。各单位应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信息报送流程,形成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实现信息上报“全覆盖、零遗漏”,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4.注重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5.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引导经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鼓励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市场化合作道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中心)

四、加强组织实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要素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落实。负有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在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环节,支持信用及用信服务。财政部门对涉及全市信用建设全局的重点工作、信用信息征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安排建设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切实发挥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鉴于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建设方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模式与管理机构等进行决策;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指导推进政府部门和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信用建设,进而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促进信用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7.加强宣传解读,做好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市场主体法人、重点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教育。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活动载体,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不断更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宣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18.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加强考核评估。将信用监管相关工作纳入鞍山市政府绩效考核系统,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进行通报。市督考办要对贯彻落实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市督考办、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 长:余功斌 市长

副组长:周鹏举 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

     蔡 龙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李 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矫 刚 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金 峰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成刚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吴长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熊利民 市委编委办主任

     许久品 市直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李咏梅 市教育局局长

     高大壮 市科技局局长

     张安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鹏林 市民族和宗教局局长

     商大顺 市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赵玉娜 市民政局局长

     刘保义 市司法局局长

     张晓强 市财政局局长

     朱卫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望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栾卫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武秋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东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局长

     王贵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静 市商务局局长

     王 凯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张敬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杜荣山 市退役军人局局长

     任殿忠 市应急局局长

     郑思南 市国资委主任

     杨玉川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孔范宝 市统计局局长

     张 瑛 市金融发展局局长

     朱奎海 市人防办主任

     陈大江 市营商局局长

     程新凯 市医保局局长

     董春安 市扶贫办主任

     朱 勇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马锡智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李玉岭 市信息中心主任

     邵铁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武继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雒荣广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毕梦醒 市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张 莹 团市委书记

     江秀珠 市妇联主席

     杨洪波 海城市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聂 鹏 铁东区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区长

     王 磊 立山区区长

     王金伟 千山区委常委

     范静国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萧爱武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 旭 市税务局局长

     郝彦洪 鞍山海关关长

     兰艳丰 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汪 涛 鞍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信用鞍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信用建设相关问题。办公室主任由李涛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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