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0〕2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下同)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为着力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

1.落实休假政策。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保障工作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各级政府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育儿指导。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提升公共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6.统筹城乡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用好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0.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团市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1.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地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2.提供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4.落实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建设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场所面积适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等,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按《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做好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5.规范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注册登记后,登记部门应告知举办人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独立开展托育服务。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由教育部门管理及备案,并将举办托班的幼儿园信息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幼儿园注册登记后新增设托班的,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增加业务(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卫生保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7.严格人员配置。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有关要求,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健康、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8.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安装一键应急报警装置,原则上与公安机关联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实行定期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地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市县要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细则并组织实施,做好用地、人员、经费等保障。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四)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地区要结合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监督管理及备案。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及规划建设,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鞍政办发〔2020〕2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下同)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为着力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

1.落实休假政策。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保障工作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各级政府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育儿指导。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提升公共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6.统筹城乡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用好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0.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团市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1.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地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2.提供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4.落实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建设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场所面积适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等,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按《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做好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5.规范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注册登记后,登记部门应告知举办人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独立开展托育服务。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由教育部门管理及备案,并将举办托班的幼儿园信息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幼儿园注册登记后新增设托班的,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增加业务(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卫生保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7.严格人员配置。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有关要求,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健康、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8.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安装一键应急报警装置,原则上与公安机关联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实行定期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地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市县要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细则并组织实施,做好用地、人员、经费等保障。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四)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地区要结合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监督管理及备案。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及规划建设,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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