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依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明确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统一了参保政策。

二、关于缴费基数核定政策。统一了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政策,明确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改变了过去单位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政策。

三、关于规范丧葬抚恤待遇。2020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地退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按参保地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十五分之一发放。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参照全国通行做法,在核定缴费基数、计发待遇基数等按照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时,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统一按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账户利息结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区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改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底进行个人账户计息。2021年后每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前发生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涉及个人账户业务,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当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后不再重新计息。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0-15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依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明确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统一了参保政策。

二、关于缴费基数核定政策。统一了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政策,明确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改变了过去单位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政策。

三、关于规范丧葬抚恤待遇。2020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地退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按参保地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十五分之一发放。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参照全国通行做法,在核定缴费基数、计发待遇基数等按照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时,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统一按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账户利息结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区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改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底进行个人账户计息。2021年后每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前发生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涉及个人账户业务,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当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后不再重新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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