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整改任务{编号181(14-3)}:环境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地市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屡屡突破底线上马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二、整改目标
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群众的环保法治意识,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环境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不定期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所有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三)开展建设项目“回头看”。对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取缔。
(四)强化问责追究。对违反《鞍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违法违规上项目的,严格责任追究。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党员干部群众的环保法治意识得到了切实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环境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突破底线上马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省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 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3日
受理部门: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4-62788397
邮寄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