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城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九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渠道,扩大引资规模,建立较为完善的招商引资体系,促进区域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由海城市商务局代表海城市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海城市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之间依法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受托方按照协议约定代理委托方对委托项目进行招商引资,或者帮助引进外来项目和投资的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须为鞍山区域外投资者)

第三条 凡由受托人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相关要求,符合海城市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在3000万元及以上),年产生税收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年产生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可引进多个企业累计计算的总部经济均视为委托招商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二章 委托权责与签订程序

第四条 委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及时向受托人通报海城市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动计划;

(二)及时提供受托人开展工作所需的《投资指南》影音、图像、文字等招商资料;

(三)定期征求受托人意见建议。

第五条 受托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熟悉招商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第六条 受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据委托招商协议引进项目投资在海城市域内;

(二)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相关招商引资活动;

(三)对外宣传介绍海城市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主导产业;

(四)落实委托人在本地区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洽谈对接工作;

(五)协助委托人在受托人所在地组织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六)负责制定海城相关部门、人员对相应委托项目的考察方案,并积极做好联系对接工作,保证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和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委托招商协议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内容;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商引资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五)协议有效期。

第八条 委托招商协议签订程序:

(一)通过社会征集、政府部门(单位)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拟定受托人初选名单;

(二)由委托人对受托人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三)委托人与初选合格的受托人共同协商委托招商协议;

(四)由委托人汇总委托招商协议、受托人资质认定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核;

(五)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委托人代表市政府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

第九条 受托人成功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海城市后,由委托人汇总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受托人应获招商引资服务费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确定,并由市政府出具《海城市委托招商项目认定通知书》。

第三章 招商引资服务费标准

第十条 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参照该项目达产后形成税金的相应比例金额标准兑现招商引资服务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项目建设达产,从形成税收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参照该项目产生税收的海城地方留成部分的5%的金额作为标准给予受托人招商引资服务费。

(二)属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建成达产并实现税收后再一次性分别追加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受托人如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强、贡献大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其招商引资服务费标准。

第四章 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招商引资服务费兑现程序:

(一)受托人引进的项目,在达到兑现条件后,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由委托人联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联合初审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二)经市政府审定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支付委托招商协议中约定的招商引资服务费。

第十三条 受托人申请招商引资服务费,须向委托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城市兑现委托招商引资服务费审定单》;

(二)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由委托人负责查档并复印相对应的《海城市委托招商协议》、《海城市委托招商项目认定通知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在委托招商协议规定的事项、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超越权限或时效终止后的行为,均视为无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受托人,如由多个受托人共同引进的,视为一个引进团队,佣金由引进团队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委托期间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履行协议并取得明显实效的招商受托人,委托期满,委托人可与其续签协议;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明显实效的,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委托招商协议。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取得委托招商引资服务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服务费的,除追回全部招商引资服务费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即告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