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10元调整为445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由1010元调整为1055元,农村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分别由600元、550元统一调整为660元。

(四)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22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400元调整为168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1元调整为580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6元调整为543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70元调整为503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33元调整为465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调整

 城乡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具体标准如下: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城市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63元、农村上浮120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成员城市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农村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对70周岁以上老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乡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乡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城市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农村上浮60元予以差额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2020年度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落实各项保障资金,按时完成工作。

(二)动态管理,规范操作。各单位要以此次提标工作为契机,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提高低保(特困)审核审批工作的准确度和科学性,保证各项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加强监督,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及标准等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2020年7月1日如期执行,有序推进。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