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城市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农村饮水工程是农村的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大大改善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但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保证供水水费收缴和提高运行管理维护水平是保证供水的前提。为创新农村饮水工程实施的体制机制,保证饮用水工程长期有效利用,群众吃上安全水、放心水。本着谁受益,谁负担水费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农村饮水工程是农村的基础设施,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区)和相关部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农村饮水工作中,提高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本着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的原则。强化建设和管理,本着建管并重,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百姓吃上放心水。

二、产权及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使用权归各受益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原有用途和结构。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在经营管理上,可以因地制宜采取租赁、承包、用水合作社等多样的经营管理形式,规范程序管理,逐步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建立以水养水,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环保、卫生、物价、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运行管理与维护

(一)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原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各村及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便于管理和收费。

(二)供水经营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维修确需停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

(三)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农村生活饮水卫生标准》,供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居民的用水需求,采取定时段供水的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24小时供水方式。

(四)运行管理人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持证上岗。

(五)供水设施上的水源泵站、管道阀门、消防栓等主要设施,不准改动损坏。

(六)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各地区严格执行环保、卫生部门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并配合卫生部门搞好水源地及周边卫生,做好水质检测。

四、水费水价及财务管理

(一)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用水户都有享受用水的权利,有权对供水工程的运行进行监督,通过正常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用水户也有义务及时缴纳水费,保证供水站正常运行。

(二)下列情况属违规用水

1、未经批准擅自在管网上接管用水者;

2、非因火警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者;

3、用饮用水灌溉农田、园田的情况;

4、其他违章用水的情况。

(三)供水的水价

1、制水成本

(1)提取地下水、处理地下水、输送饮用水到用户过程中消耗的动力费用,主要是电费。

(2)供水站的运行管理人员、看护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3)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维修养护、生产、经营管理的费用(暂定不收取或少部分收取)。

2、水价的制定

在建立用水户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各镇区各单位可以制定并逐步完善供水水价。

(1)对城镇周边接引到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地方,实行和城镇居民一样的水价政策。

(2)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采取以居住人口数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模式,单人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3元/月一5元/月。根据各供水点情况不同应进行测算或征求用水户代表的同意方可进行。

(3)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合理补偿补给机制,有条件的村集体(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运营主体或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市本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适当补助,对运行维护等给予大力扶持。

五、责任落到实处,加强部门协作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区)要把农村饮水工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调度各运行使用管理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本村的收费制度和水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合理安排财力、物力、人力,为农村饮水的收费,水价政策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确保这项民生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百姓吃上放心水、安全水。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