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编号454(53-7)}整改结果公示
信息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0-12-0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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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全省燃煤锅炉污染问题突出。大量锅炉采用简易低效除尘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全省仍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锅炉11000余台,冬季污染问题突出。

二、整改目标

完成20吨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完成城市、县城及园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三、整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

(一)全面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20吨以上燃煤锅炉列为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年底前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二)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加快整改,加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工作。

(三)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督促企业进行提标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四)2018年基本淘汰县域建成区及园区内的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位于城市郊区及农村内的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减少燃煤污染。

(五)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要求,对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地区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积极协调各县(市)区、市供电公司大力宣传省政府文件精神并按照文件精神开展电供暖用户准入工作。

  (七)组织开展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行动。2017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重点锅炉生产企业和锅炉使用企业进行节能专项监察,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引导企业使用高效环保锅炉。

(八)积极做好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研究制定我市高效锅炉技术目录,引导供需对接,推进工业企业加快燃煤小锅炉改造进程,推动小锅炉污染问题解决。

市住建局

(九)截止2017年底,我市城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居民燃煤供暖锅炉已经全部完成拆除或关停,原有区域全部实现并网集中供暖。

(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内非居民燃煤供暖锅炉拆除后供暖区域并网供暖工作。

(十一)按照清洁能源供暖总体规划要求,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质监局)

(十二)对拆除的燃煤小锅炉,市质监局及时组织办理注销手续。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整改工作,会同相关地区政府、企业开展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燃煤小锅炉淘汰等工作,现已全部完成整改任务。

(一)20吨以上燃煤锅炉整改情况

将我市20吨以上燃煤锅炉企业,全部列为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截至2019年底,我市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第三十一项的整改要求,组织各地区、企业完成了43台使用简易除尘设施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除尘设施维护改造和51 台未建设脱硝设施20吨以上燃煤锅炉新建脱硝设施整改任务,并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经监测,改造后的锅炉均排放达标;淘汰了4台使用简易除尘设施锅炉和未建设脱硝设施的2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完成了20吨以上燃煤锅炉整改任务。

截至2020年10月末,我市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0年第5号),组织各地区、企业开展了20吨以上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对除尘、脱硝设施进行了进一步升级改造。目前,我市2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二)10吨以上20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改情况

截至2018年底,完成城市、县城及园区9台10-20吨燃煤锅炉进行了提标改造,达到排放标准;截止2020年10月,我市城区10吨以上20吨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部淘汰并网。

(三)10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改情况

我市城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居民燃煤供暖锅炉于2016年底前已全部取缔并实现并网;县域建成区及园区内的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已于2019年全部取缔;积极推进位于城市郊区及农村内的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6年-2019年共推进电锅炉取暖项目210个。

(四)资金补贴或奖励情况

我市严格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对期间淘汰的燃煤锅炉给予了相应的资金补贴。对2017年淘汰的363台燃煤锅炉,共拨付补助资金5126.9514万元;对2018年淘汰的129台燃煤锅炉,共拨付补助资金1099.5284万元。

 

(五)引导企业使用高效环保锅炉情况

市工信局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经信发[2017]189号),通过及时宣传,有效推进全市“煤改电”工作的顺利开展。鞍山市四隆集团站前锅炉房实施了“煤改电”工程,燃煤锅炉停用。同时,组织开展了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行动,未发现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型号的锅炉。积极引导锅炉生产企业对标目录内先进技术,开展创新研发,实现工业锅炉的绿色发展。

(六)城区内非居民燃煤供暖锅炉拆除后供暖区域并网供暖工作已完成。

(七)按照清洁能源供暖总体规划要求,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

(八)市市场监督局已组织各县区局对照政府文件中所附的淘汰锅炉名单,对拆除的燃煤小锅炉及时组织办理注销手续。目前,已全面完成2017年度和2018年度属于特种设备范畴淘汰锅炉的注销工作。

目前,我市完成了城市、县城及园区内2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20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已全部完备,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且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强化了日常监管措施。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省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14日

受理部门: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