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食品安全
示范街(店)创建及“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
工程实施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取 号 101102000-2020-016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店)创建及“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工程实施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 2020-12-19 文  号 鞍政发〔2020〕16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店)创建及“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工程实施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店)创建

及“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工程

实施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2020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暨全省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方案》(辽食安委发〔2020〕1号)要求,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水平,通过提升创建标准,实施有效政策激励,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效应,稳步推进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和“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监管工程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是指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表彰,被评为年度“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店、食堂)”、“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连锁总部”、“辽宁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辽宁省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店”、“辽宁省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等鞍山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经营证照齐全、正在存续经营的,且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改造的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或单位不在奖励范围之列。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对被评为年度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的,按每一条示范街2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对被评为年度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的餐饮单位,按每个示范店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连锁总部。对被评为年度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连锁总部的餐饮企业,按每个餐饮连锁总部一次性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其名下的餐饮店(食堂)被评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的,不得重复实施奖励。

(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对被评为年度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单位,按单个超市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对被评为年度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的生产单位,按每个示范店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店。对被评为年度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店的经营单位,按每个示范店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程改造。对年度已经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程改造的学校、幼儿园食堂给予相应补助。其中,公办学校和幼儿园按每个单位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按每个单位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一)奖励资金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申报有效期截止当年12月31日。

(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主要由被评为年度示范街(店、食堂、总部、超市)和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改造的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时将名单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审定核实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办理。

第五条 资金预算。各地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和“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程改造所需奖励(补助)资金,每年均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按50%的比例纳入本级财政下一年度预算工作,并按要求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市直属学校和幼儿园“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程改造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条 资金支付。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定意见,将奖励(补助)资金各按50%比例分别支付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将相关资金直接拨付相关申报获批的示范创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或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程改造的单位。其中,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创建补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开发区示范街(区)创建过程中各类公共设施建设、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等项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及时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级给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示范创建或参与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程改造的单位其他方面支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