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 | 101102000-2020-017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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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产生日期 | 2020-12-06 | 文 号 | 鞍政发〔2020〕17号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开展与《民法典》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司通〔2020〕125号)要求,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及原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鞍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以本地区、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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