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0〕2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鞍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县两级(含开发区,下同)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车通道工作,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第五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管,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文旅广电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七条 在办理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规划、停车场规划时,自然资源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着重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保证其使用功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架空管线等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依法处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标识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组织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配合实施拖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对单位、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开展日常检查;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列管范围内的社会单位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

第十五条 消防车通道沿途依法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第十六条 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对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业主自觉规范停车,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按照监管范围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鞍政办发〔2020〕2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县两级(含开发区,下同)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车通道工作,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第五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管,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文旅广电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七条 在办理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规划、停车场规划时,自然资源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着重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保证其使用功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架空管线等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依法处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标识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组织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配合实施拖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对单位、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开展日常检查;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列管范围内的社会单位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

第十五条 消防车通道沿途依法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第十六条 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对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业主自觉规范停车,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按照监管范围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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