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1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1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21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六、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九、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总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十、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十一、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二、2021年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三、2021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四、2021年部门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五、2021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六、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十七、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八、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九、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二十、2021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一、2021年部门项目支出-债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二十二、2021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2021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二十四、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
二十五、2021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公开原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中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预算单位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主要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等预算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等。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预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部门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等。
(二)部门决算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等。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包括:部门决算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及其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决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公开方式
第七条预决算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章公开程序
第八条根据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负责全市地热水(含矿泉水)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查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地热水等违法案件及县(市)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林业、草原、湿地等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拟订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土地沙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配合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优化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申报,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十八)贯彻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数据的汇交、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二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负责自然资源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机关
2.鞍山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第三部分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1年收支总预算10754.72万元。
(一)收入预算5377.3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680.70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696.66万元;
3.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5.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内5377.3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022.16万元;
2.项目支出355.20万元。
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7.60万元、农林水支出17.70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3864.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63.45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4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1年,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5377.36万元,比上年减少69.35万元,降低1.27%,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大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二是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不予安排;三是“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1年,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总支出5377.36万元,同比减少支出69.35万元,降低1.27%,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7.55万元,增长0.96%;项目支出减少116.90万元,降低24.76%。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大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二是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不予安排;三是“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
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单位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754.72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680.7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1696.66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7.60万元、农林水支出17.70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3864.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63.45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4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355.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5.2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0.99万元,项目支出355.20万元。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增减情况。2021年,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10754.72万元,比上年减少138.70万元,降低1.27%。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大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二是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不予安排;三是“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单位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377.3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355.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5.2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0.99万元。
人员经费4446.8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575.2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2.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32万元、公务接待费0.57万元、国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21年预算数比2020年预算数减少9.38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8.80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58万元。主要原因是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公车运行费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47.12万元,主要包括本部门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比 2020年预算减少67.99万元,降低11.05%。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53万元,其中:货物采购0万元,工程采购0万元,服务采购53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情况
2021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53万元,其中物业费53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39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离退休干部用车1辆、其他用车29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2021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五)预算资金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1年项目支出应纳入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9项,预算资金355.2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1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没有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没有债务支出预算,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债务支出预算明细表”四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农林水(类)林业和草原(款)森林资源培育(项):反映育苗(种)、造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义务植树以及生物质能源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类)林业和草原(款)森林资源管理(项):反映森林资源核查、监测、评估、经营利用、林地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15.农林水(类)林业和草原(款)动植物保护(项):反映动植物资源生存环境调查、监测、保护管理、野外放(回)归、巡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护、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繁育及进出口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6.农林水(类)林业和草原(款)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和草原方面的支出。
17.农林水(类)水利(款)其他水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 自然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9.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 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规划及管理(项):反映用于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方面支出。
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 自然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 自然资源事务(款)其他自然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自然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4.住房保障(类)城乡社区住宅(款)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住宅方面的支出。
25.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森林消防事务(款)其他森林消防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森林消防方面的支出。
附件:2021年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