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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解答》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日报发布时间:2021-01-30浏览次数:

鞍疫防经发指办〔2021〕2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指挥部工作需要,现将《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解答》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鞍山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解答

1.居民不服从防疫人员管理,有侮辱、恐吓、殴打、阻挠防疫相关工作人员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2021年1月1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当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1月6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祥、林某彬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8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答:居民不服从防疫人员管理,侮辱、恐吓、殴打、阻挠防疫相关工作人员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对其定罪处罚。

2.居民在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期间,私自脱离管控区域等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疫情防控人员是否有权将其强制带回管制区?

案例:2021年1月6日1时30分,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勤民警巡逻至皇姑区北行农贸市场北门时,将钻出隔离围栏、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齐某某(男,50岁)、李某某(女,50岁)、周某某(女,49岁)三人截获。经询问,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居民在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期间,私自脱离管控区域,疫情防控人员有权将其带回管制区,如拒绝返回可强制带回,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行政拘留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以刑罚。如因隔离人员脱离隔离区,造成新冠肺炎造成病毒传播,可根据不同情况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破坏疫情核酸检测场所秩序,防疫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2021年1月1日14时30分,王某某(男,64岁)在沈阳市第二十四中学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时,趁工作人员组织居民按社区分组排队之机强行插队。执勤民警上前对其劝阻,王某某突然用拳击打民警胸部,致民警心脏受创倒地,经服用现场群众提供的速效救心丸后,才逐渐恢复清醒。现场其他执勤民警随即将王某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皇姑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答:核酸检测场所是公共场所,任何人均需准守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如违反管理秩序,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对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进行反抗的,可依据《刑法》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等对其定罪处罚。

4.篡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近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大东门派出所根据线索,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的焦某某(女,44岁)、孙某(女,61岁)和郑某某(男,46岁)抓获,并当场查获正在办理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的违法行为人陈某(男,26岁)。经审讯,焦某某、孙某、郑某某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孙某和郑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大东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陈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答:如当事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并不知晓,最终检测其身体健康而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如最终检测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其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具有疫情传播或有传播疫情的危险,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如当事人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病原携带者,或者属于疑似病人,仍持有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其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在官方依法发布某疑似或确诊患者个人信息及行动轨迹等相关信息前,擅自发布、传播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需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2020年12月23日,顺义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家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泄露传播,对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经警方调查,某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男,41岁)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泄露。12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答: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注重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因疫情防控需要,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可以公布相关个人信息外,其他侵犯、传播或泄露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6.编造、散布虚假疫情等相关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依旧故意传播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2020年12月31日21时许,孙某某(男)收到另一网民发来的三段关于鞍山疫情方面的微信视频,看完视频后就编辑了“鞍山有人今天从大连回来直接到洗浴中心洗澡,然后又去打麻将,结果发现自己开始咳嗽去医院检查为阳性,直接被隔离了,让公安局的人查(差)不点给打死,今天半夜十二点鞍山全部封城了。”的虚假信息,并且转发到9个微信群里。到案后,孙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本人自愿悔过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消除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孙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答:孙某某收到另一网民发来的三段关于鞍山疫情方面的微信视频后未加确认是否真实即进行编辑并转发到9个微信群,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后果,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2010年2月2日,深圳一男子公然在网络上发布咒骂湖北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友对此表示极度愤慨。经查证,恶意辱骂湖北籍人士言论的发布者为龙某,2月4日,深圳光明警方对龙某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答:龙某公然在网络上发布咒骂湖北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不配合开展防疫工作,防疫人员是否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2021年1月5日20时30分,李某某(男,36岁)酒后来到皇姑区塔湾街明廉路路口处,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被执勤民警制服抓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答:李某某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市政府命令、决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进出管控区的运输车辆内藏匿应隔离人员,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2021年1月3日,秦某某在未经防疫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与李世庆合谋后,藏在李某某所驾驶的货车货箱内意图逃离封闭区域,经过金州区五一路十里岗卡口时被执勤检查民警当场发现,因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金州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

答:秦某某在未经防疫部门允许的情况下,藏在李某某所驾驶的货车货箱内意图逃离封闭区域,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拒不执行、遵守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2020年12月30日,杨某(女)在金州区先进街道自然天成小区内遛狗,被先进派出所民警防疫执勤巡逻时发现,经询问得知该女子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从家里出来在小区遛狗,违反了有关防疫命令,被金州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

答: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允许,私自从家里出来在小区遛狗的行为不但违反了触犯了防疫命令,而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居民对病情、轨迹谎报、瞒报,进而造成他人感染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61岁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女)系霍林郭勒市居民,长期在武汉女儿家居住。2020年1月21日,徐某从武汉出发,于1月22日返回霍林郭勒市。徐某返回霍林郭勒市后,拒不执行通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回家日期,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和周边人群亲属密切接触。同时,徐某还有意隐瞒一同从武汉返回霍林郭勒市其女儿、女婿、外孙女的事实。后徐某和其密切接触者弟媳马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徐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就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或者产生传播风险。如果新冠肺炎确认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检疫或者治疗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即使主观上没有传播故意,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2.以暴力手段扰乱或危害防疫秩序、危害防疫相关人员人身安全、损坏防疫设施等行为,是否会加重处罚?

案例:2020年2月11日5时,许某驾驶车辆途径仙庵镇桥观村防疫新型冠状病毒检查点时因泄愤故意破坏该防疫检查点设施。黄某某到案后对其故意破坏防疫检查点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黄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惠来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答:会加重处罚,上述行为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妨害正常的公务活动、侵害有关公务员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产生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者致执行公务的人员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刑罚量一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刑罚量六个月。

13.企业在产品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现某批次存在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后,不依规进行处理仍继续销售或运输的,会造成怎样的结果?

案例:2021年1月,鞍山市公安局接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铁岭市开原某肉制品加工厂库存境外冷冻碎猪肉外包装核酸检测呈阳性,经加工生产的某品牌烤肠疑流入鞍山。因涉事公司法人刘某伟未将购买某品牌烤肠货物情况如实上报,存在漏报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警方依法给予刘某伟行政拘留。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就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或者产生传播风险。如果新冠肺炎确认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检疫或者治疗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即使主观上没有传播故意,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4.通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制搭售、串通涨价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2021年1月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的“食鲜纪超市”发现,该超市自1月6日起销售的大白菜等部分商品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有关规定,存在哄抬价格行为,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顶格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5000元。

答:(1)行为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行为轻的,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5.生产或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伪劣药、假疫苗的,会触犯哪些法律?

案例:2020年6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镇江新区丁卯四平山路一厂房内涉嫌生产、销售假冒“3M”口罩,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将生产、销售假冒口罩的犯罪嫌疑人蒋某夫妇等人抓获,查获印有“3M”品牌商标的口罩2000余只,生产配件1万余只。经认定,上述口罩及生产配件均为假冒“3M”品牌的产品。蒋某等犯罪嫌疑人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法院判决。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16.通过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等手段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是否会加重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答:通过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等手段侵占疫情防治、救灾等救援物资、设备的,会被加重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被揭阳市揭东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

17.出示过期、伪造的“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需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查处一起伪造核酸检测报告案件,5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包括4位环宇物流园区送货的司机及1位电脑店老板。11月1日,阿克苏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10名客运司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检测时间,10名司机及1名图文广告店工作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并罚款。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依据上述规定,出示过期、伪造的“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属于伪造公文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擅自组织聚会、宴会等聚集活动,需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2020年,5月11日,伊春市南岔县疫情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南岔县兴林小区A区5号楼有人非法聚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南岔县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崔某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民主派出所。经调查,5月11日17时许,现住南岔县民主街兴林小区B区3号楼居民崔某某组织孙某龙、许某振、徐某、于某影在位于南岔县民主街兴林小区A区5号楼自家车库内聚餐,南岔镇新建社区工作人员前去劝告,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南岔县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南岔县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正在聚餐的崔某龙等人现场查获。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已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答: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