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外来流动人口居住证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1-01-27浏览次数:


各县(市)局、分局:

现将《鞍山市公安机关外来流动人口居住证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鞍山市公安机关外来流动人口居住证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鞍山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20〕18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等规章文件,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居住证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修复、联合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口指的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我市公民(不包括海城、台安、岫岩辖区)。

第四条   社区警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的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监管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标准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

第六条  满足下列行为的,可评为相应信用等级。

(一)诚实守信行为包括:

外来流动人口在到达我市居住地,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在7个工作日内,主动配合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登记信息真实准确,遵纪守法,半年内无任何行政处罚,居住期满一年后,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信息更新写实的居民即被评定为“诚实守信”。

(二)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外来流动人口到达我市后不及时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有提供暂住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行为的居民即被评定为“一般失信”。

(三)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外来流动人口在我市暂住期间,不配合辖区民警进行暂住登记,隐瞒、谎报、编造真实身份信息;有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被评定“较重失信”。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无任何失信行为,“诚实守信”的外来流动人口,即可列入诚信褒奖“红名单”,在涉及公安业务方面的户籍办理、身份证办理等方面均可奖励绿色通道服务;对“一般失信”的外来流动人口,派出所民警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核实真实信息后,暂缓对其居住证的发放;“较重失信”的居民将纳入民警管理失信“黑名单”,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及合法居住地的居民将不予以发放居住证。对公安机关查处的相关居住证违法行为将予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一般失信”、“较重失信”的外来流动人口,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人员,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暂住房主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约谈后无故再次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与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等级降档,并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外来流动人口居住证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1-27


各县(市)局、分局:

现将《鞍山市公安机关外来流动人口居住证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鞍山市公安机关外来流动人口居住证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鞍山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20〕18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等规章文件,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居住证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修复、联合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口指的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我市公民(不包括海城、台安、岫岩辖区)。

第四条   社区警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的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监管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标准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

第六条  满足下列行为的,可评为相应信用等级。

(一)诚实守信行为包括:

外来流动人口在到达我市居住地,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在7个工作日内,主动配合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登记信息真实准确,遵纪守法,半年内无任何行政处罚,居住期满一年后,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信息更新写实的居民即被评定为“诚实守信”。

(二)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外来流动人口到达我市后不及时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有提供暂住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行为的居民即被评定为“一般失信”。

(三)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外来流动人口在我市暂住期间,不配合辖区民警进行暂住登记,隐瞒、谎报、编造真实身份信息;有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被评定“较重失信”。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无任何失信行为,“诚实守信”的外来流动人口,即可列入诚信褒奖“红名单”,在涉及公安业务方面的户籍办理、身份证办理等方面均可奖励绿色通道服务;对“一般失信”的外来流动人口,派出所民警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核实真实信息后,暂缓对其居住证的发放;“较重失信”的居民将纳入民警管理失信“黑名单”,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及合法居住地的居民将不予以发放居住证。对公安机关查处的相关居住证违法行为将予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一般失信”、“较重失信”的外来流动人口,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人员,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暂住房主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约谈后无故再次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与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等级降档,并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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