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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鞍山日报发布时间:2021-02-10浏览次数:

鞍疫防经发指办〔2021〕34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鞍山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采购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进口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货物到达鞍山市域24小时前,将货物输入、运输、储存、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等情况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二、通告发布前的进口货物,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由企业自查统计后,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做好后续消毒处理工作。

三、进口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的物流配送企业不得开箱,要严格落实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消毒,运输司机、装卸工人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等要求。承运的物流配送企业必须建立货物流转信息登记工作台账,记录进口货物通关(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货运企业、货主身份、运输车辆、货物消毒等信息。

四、对在外市开箱卸货后,采用快递、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进入鞍山市域内的进口货物,进货单位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查验供货方有效的消毒证明或记录。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货物,要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委托消毒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并留存消毒证明或记录。

五、采购进口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完成采样检测、全面预防性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前,对进口货物储存、运输、经营等环节要实行专人装卸搬运,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未经消毒处理的进口货物要严格出入库管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混放,不得对外销售、发货。

六、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七、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以下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货物预防性消毒。水路运输货物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低温运输的进口货物。

八、对进口货物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和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避免因消毒而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

九、实施消毒作业的第三方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消毒技术指标要求和规范流程开展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消杀后务必出具消毒处理证明。

十、群众在接触进口货物时,建议使用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对进口货物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进口货物信息报备联系电话: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3188087955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3998022722

岫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3842299797

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5509802525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5842259090

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3841203697

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5842244369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3464363399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5842027656

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5641270079

 

鞍山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