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止耕地
“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围绕“两翼一体化”格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履行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目标。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提升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全市耕地面积稳定在407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在315万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稳定在296万亩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耕地资源利用保护,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1.强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项目建设要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国家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数量和质量相一致的要求,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作用。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将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粮食生产的优势区、高产区,发挥粮食生产主力军作用。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两区”划定落实到地块。(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争取高标准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建设一批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绿色高效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到2025年,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60万亩以上。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继续做好台安县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20万亩实施工作,继续建设完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推进水稻高留旋耕还田、水稻低留茬旋耕还田等保护性耕作项目,加强包片专家的协调配合,指导优质粮食品种应用,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技术。(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政策支持,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1.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项目。积极争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切实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资金执行到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妥推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障基金运行。充分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让农民种粮权益、收益有保障。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提高种粮比较效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引导区域性粮食品牌创建,搭建线上线下融合推介交易平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加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不断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全市玉米、水稻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稳定在86%和96%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培育壮大一批粮食产业龙头企业,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实现“以粮固农,以工补农”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和引导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保障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在一般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在耕地上适度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蟹、稻虾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动态监测。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的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结果,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目标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宣传引导。搞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鞍政办发〔202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围绕“两翼一体化”格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履行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目标。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提升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全市耕地面积稳定在407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在315万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稳定在296万亩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耕地资源利用保护,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1.强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项目建设要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国家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数量和质量相一致的要求,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作用。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将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粮食生产的优势区、高产区,发挥粮食生产主力军作用。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两区”划定落实到地块。(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争取高标准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建设一批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绿色高效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到2025年,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60万亩以上。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继续做好台安县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20万亩实施工作,继续建设完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推进水稻高留旋耕还田、水稻低留茬旋耕还田等保护性耕作项目,加强包片专家的协调配合,指导优质粮食品种应用,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技术。(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政策支持,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1.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项目。积极争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切实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资金执行到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妥推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障基金运行。充分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让农民种粮权益、收益有保障。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提高种粮比较效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引导区域性粮食品牌创建,搭建线上线下融合推介交易平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加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不断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全市玉米、水稻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稳定在86%和96%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培育壮大一批粮食产业龙头企业,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实现“以粮固农,以工补农”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和引导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保障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在一般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在耕地上适度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蟹、稻虾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动态监测。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的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结果,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目标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宣传引导。搞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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