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的公示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4-13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省级表彰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电〔2021〕14号)精神,鞍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经初审、复审等程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出了14个先进集体、40名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公示后报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推荐对象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对拟推荐对象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412-5567908  

传真:0412-5567908  

电子邮箱:gzflc5567908@126.com 

通信地址: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邮政编码:114000)


附件1: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附件2: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推荐名单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关于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的公示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4-13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省级表彰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电〔2021〕14号)精神,鞍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经初审、复审等程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出了14个先进集体、40名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公示后报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推荐对象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对拟推荐对象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412-5567908  

传真:0412-5567908  

电子邮箱:gzflc5567908@126.com 

通信地址: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邮政编码:114000)


附件1: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附件2: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推荐名单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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