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4-14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鞍发改发〔2020〕12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7〕48号)第二条二款4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决定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工作。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按照《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鞍政发(2019) 19号)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退费仍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1) 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公示的学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民办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

上述通知自2019年5月27日起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取消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4-14

鞍发改发〔2020〕12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7〕48号)第二条二款4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决定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工作。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按照《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鞍政发(2019) 19号)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退费仍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1) 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公示的学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民办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

上述通知自2019年5月27日起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