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4-1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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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发改发﹝2019﹞179 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转发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通知.pdf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4-14

鞍发改发﹝2019﹞179 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转发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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