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时间:2021-04-1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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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新区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纳入直达机制实行特殊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简称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关于做好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便函〔2020〕38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2020年中央财政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实行直达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

二、直达资金要单独调拨定期对账。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对直达资金实行单独调拨,其中对已分配到县(市)区的资金由省国库直接拨付至县(市)区国库。省财政厅将以辽财库便函形式告知市级财政部门直达资金所对应的预算指标信息,市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将直达资金相关信息告知县(市)区财政,并按旬将资金拨付情况随预算执行报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预算、国库、部门预算管理科室之间,以及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三、直达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最终收款人,做到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直接惠企利民。

四、做好直达资金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财政内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直达资金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对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进行标识,在预算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信息导入监控系统,跟踪监控预算资金分配到哪一级财政,哪一个部门和单位;在资金支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和流向。对此前已经下达的直达资金,应抓紧发文调整明确直达资金项目和金额,相应调整和修改指标系统中的金额和标识。对此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要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指标金额和标识匹配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国库支付系统,确保系统满足直达资金各项管理要求。要着力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不改变现行程序和做法,不增加新的审核审批环节,促进直达资金尽快拨付到位产生效益。要以台账为基础,以监控系统为支撑,加强对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情况的监控。要立足各自职能,加强上下级财政之间、同级财政科室之间以及财政与审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直达资金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作用。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