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方位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建议》第0153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4-2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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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卫生健康委:

现就罗进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方位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建议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按照《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1﹞12号)文件要求,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确保基本工资发放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要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对于公益服务完成好、收入水平较高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倾斜,在保证合理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骨干人员、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承担主体责任,保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目前我市卫生系列各级别职称考试与评审均执行辽宁省统一标准。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岗位聘用方面根据省市《关于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有关文件精神》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我市支援武汉抗击新冠肺炎医护人员职称激励有关政策。对鞍山市各级事业单位支援武汉抗击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聘用的可不占单位职数直接破格聘用;对未获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本层级内可不占职数破格聘用上一等级;对三年内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在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直接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第一时间为我市14家医疗机构51名医务人员办理了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手续。3名援助湖北的医务人员办理了破格评选三级岗位资格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自2011年岗位设置以来市属医院岗位聘用一直按照正高级5%、副高级19%、中级48%、初级28%的比例运行,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2019年比例已上调至8%、21%、47%、24%,高级岗位增加5%,大大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空间。此外,享受各种人才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突破岗位限制进行评聘。援疆、援藏的职称申报人员免答辩,“百千万人才”、“钢都英才”,博士、博士后都有相应的破格评聘政策。

我局将继续关注基层公共卫生队伍的待遇和职称晋升问题,进一步向省人社厅建议基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和职称评聘方面的政策倾斜。

以上答复。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方位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建议》第0153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4-22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

现就罗进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方位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建议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按照《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1﹞12号)文件要求,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确保基本工资发放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要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对于公益服务完成好、收入水平较高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倾斜,在保证合理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骨干人员、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承担主体责任,保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目前我市卫生系列各级别职称考试与评审均执行辽宁省统一标准。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岗位聘用方面根据省市《关于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有关文件精神》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我市支援武汉抗击新冠肺炎医护人员职称激励有关政策。对鞍山市各级事业单位支援武汉抗击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聘用的可不占单位职数直接破格聘用;对未获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本层级内可不占职数破格聘用上一等级;对三年内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在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直接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第一时间为我市14家医疗机构51名医务人员办理了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手续。3名援助湖北的医务人员办理了破格评选三级岗位资格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自2011年岗位设置以来市属医院岗位聘用一直按照正高级5%、副高级19%、中级48%、初级28%的比例运行,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2019年比例已上调至8%、21%、47%、24%,高级岗位增加5%,大大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空间。此外,享受各种人才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突破岗位限制进行评聘。援疆、援藏的职称申报人员免答辩,“百千万人才”、“钢都英才”,博士、博士后都有相应的破格评聘政策。

我局将继续关注基层公共卫生队伍的待遇和职称晋升问题,进一步向省人社厅建议基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和职称评聘方面的政策倾斜。

以上答复。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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