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推进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城市环境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实现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让立法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不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修订、审查、论证及协调工作。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立法计划情况,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行政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项目
序号名      称
1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
(二)待条件成熟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项目
序号名      称
1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2鞍山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
3鞍山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
4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5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6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修改)
(三)调研论证项目
序号名      称
1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
2鞍山市多规合一管理条例(制定)
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改)
4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改)
5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修改)
6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改)

二、政府规章项目

序号名   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物业管理办法(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管理规定(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市市场监管局
8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废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废止)市文旅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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