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05-21浏览次数:

鞍民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现将《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专项

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工作,有效排查和消除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坚决防范养老机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养老机构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稳定排查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安排,通过开展安全稳定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筑牢安全防线。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全市养老机构隐患排查建档率100%,疫情防控得力,消防安全设施实体功能运转正常,食品经营许可达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到位,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养老机构,限期整改到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力保障养老机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在院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时间、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整治时间: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

(二)排查整治范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包括公办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民办养老机构、未备案养老机构、非法养老机构等。

(三)排查整治内容: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及备案是否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民政部令),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向机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3.养老机构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心理情况。

4.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院内安全培训;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隐患线索搜集和矛盾纠纷调处;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养老机构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7.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相关手续;是否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8.养老机构是否落实经营及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的要求。

9.养老机构是否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10.养老机构是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器火灾隐患。

11.养老机构燃气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燃气设施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行为;燃气设施是否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12.养老机构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是否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13.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是否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人员是否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14.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15.养老机构是否对老年人能力进行入院评估;是否在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是否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能力评估

16.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虐老、欺老现象。

17.养老机构的各种设备是否无尖角凸出部分,地面做防滑处理。

18.养老机构是否建立了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19.是否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20.养老机构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1.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养老机构因硬件设施不完备、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人身伤害类和财产损失类的矛盾纠纷。如老人摔伤、噎食、骨折、走失、烫伤、自杀、猝死等人身伤害以及老人或其家属财产损失的矛盾纠纷。

22.侵害老年人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否因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行为、服务人员服务行为侵害引发的矛盾纠纷。如一些护理人员技术不熟练,照护服务不当;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负责任;缺乏同情心,服务态度恶劣;法律意识淡薄,侵犯老人的权利,甚至对老年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损害等问题的矛盾纠纷。

23.合同不完善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否因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不规范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矛盾纠纷。如养老机构未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养老服务合同签订混乱,涉及老人人身安全方面的条款规定不完备,责任主体不明确,养老服务内容不能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24.矛盾纠纷不调处引发的恶性突发事件。是否存在矛盾纠纷不调处,导致矛盾纠纷升级,乃至出现恶性治安和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否存在矛盾纠纷不调处,造成老年人家属上访或群体访。

25.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指南和各县(市、区)联防联控要求,及时调整防控策略,落实组织领导、出入管理、心理慰藉、老年人防护、内部管控、疫情处置等防控措施。

26.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是否做好防疫物资及重要护理用品、生活必需品的日常储备工作。

27.养老机构是否对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工、护理员、医护等工作人员以及保洁、保安、司机、后勤、餐饮等服务保障人员的出入院管理,实行“两点一线”倒班制度;对入住老年人是否强化出入管理,回院后是否进行扫码测温登记。

三、排查及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5月19至5月26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民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和情况梳理。针对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主动展开自查自纠。要对照上述排查整治内容,开展拉网式自查核查,重点围绕疫情防控、房屋安全、电器使用、消防器材、食堂食品卫生、医疗用药、出入登记、应急预案、特定人群管控、矛盾纠纷等方面及非法经营和未备案养老机构进行排查整治,严防事故的发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能够立即整改的,边查边改、及时整改,应查封的查封、应关停的关停。对需要持续整改的,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5月26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报告,填写检查表(见附件),报送市民政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6日)。在养老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所有养老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养老机构限时整改,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开展整改核查,对整改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持续督办。在此基础上,根据排查整治结果,加强分析研判,对普遍性问题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一院一策解决,确保全程跟踪、全面整改、全部销案。市民政局将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重点查找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在排查整治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和隐患督改,集中消除重点隐患,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单位,关停排查整治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确保各类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积极组织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认真抓好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运行。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6月6日至6月18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形成自查自评书面报告,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制措施。养老机构巩固排查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并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于2021年6月18日前上报到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认识。责任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此次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由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同,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主要领导要牵头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强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形成整治合力。市民政局牵头成立由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的督导工作专班,开展现场督导、暗访督查、回头看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因工作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排查整治不彻底、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及时上报市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发挥职能作用,压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专用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职责,决不能失管漏管。对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重大矛盾纠纷未调处到位的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四)强化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不断增强每个养老机构主动预防意识,并将积极预防的理念贯穿于机构管理和照护服务的全过程,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护理人员、机构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克服消极应对的麻痹心理,确保警钟长鸣。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养老机构及老年人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要彻底进行排查整治,力争把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养老服务领域平稳运行。


关于印发《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鞍民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现将《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专项

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工作,有效排查和消除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坚决防范养老机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养老机构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稳定排查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安排,通过开展安全稳定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筑牢安全防线。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全市养老机构隐患排查建档率100%,疫情防控得力,消防安全设施实体功能运转正常,食品经营许可达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到位,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养老机构,限期整改到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力保障养老机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在院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时间、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整治时间: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

(二)排查整治范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包括公办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民办养老机构、未备案养老机构、非法养老机构等。

(三)排查整治内容: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及备案是否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民政部令),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向机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3.养老机构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心理情况。

4.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院内安全培训;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隐患线索搜集和矛盾纠纷调处;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养老机构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7.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相关手续;是否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8.养老机构是否落实经营及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的要求。

9.养老机构是否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10.养老机构是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器火灾隐患。

11.养老机构燃气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燃气设施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行为;燃气设施是否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12.养老机构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是否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13.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是否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人员是否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14.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15.养老机构是否对老年人能力进行入院评估;是否在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是否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能力评估

16.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虐老、欺老现象。

17.养老机构的各种设备是否无尖角凸出部分,地面做防滑处理。

18.养老机构是否建立了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19.是否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20.养老机构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1.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养老机构因硬件设施不完备、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人身伤害类和财产损失类的矛盾纠纷。如老人摔伤、噎食、骨折、走失、烫伤、自杀、猝死等人身伤害以及老人或其家属财产损失的矛盾纠纷。

22.侵害老年人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否因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行为、服务人员服务行为侵害引发的矛盾纠纷。如一些护理人员技术不熟练,照护服务不当;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负责任;缺乏同情心,服务态度恶劣;法律意识淡薄,侵犯老人的权利,甚至对老年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损害等问题的矛盾纠纷。

23.合同不完善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否因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不规范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矛盾纠纷。如养老机构未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养老服务合同签订混乱,涉及老人人身安全方面的条款规定不完备,责任主体不明确,养老服务内容不能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24.矛盾纠纷不调处引发的恶性突发事件。是否存在矛盾纠纷不调处,导致矛盾纠纷升级,乃至出现恶性治安和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否存在矛盾纠纷不调处,造成老年人家属上访或群体访。

25.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指南和各县(市、区)联防联控要求,及时调整防控策略,落实组织领导、出入管理、心理慰藉、老年人防护、内部管控、疫情处置等防控措施。

26.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是否做好防疫物资及重要护理用品、生活必需品的日常储备工作。

27.养老机构是否对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工、护理员、医护等工作人员以及保洁、保安、司机、后勤、餐饮等服务保障人员的出入院管理,实行“两点一线”倒班制度;对入住老年人是否强化出入管理,回院后是否进行扫码测温登记。

三、排查及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5月19至5月26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民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隐患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和情况梳理。针对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主动展开自查自纠。要对照上述排查整治内容,开展拉网式自查核查,重点围绕疫情防控、房屋安全、电器使用、消防器材、食堂食品卫生、医疗用药、出入登记、应急预案、特定人群管控、矛盾纠纷等方面及非法经营和未备案养老机构进行排查整治,严防事故的发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能够立即整改的,边查边改、及时整改,应查封的查封、应关停的关停。对需要持续整改的,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5月26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报告,填写检查表(见附件),报送市民政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6日)。在养老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所有养老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养老机构限时整改,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开展整改核查,对整改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持续督办。在此基础上,根据排查整治结果,加强分析研判,对普遍性问题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一院一策解决,确保全程跟踪、全面整改、全部销案。市民政局将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重点查找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在排查整治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和隐患督改,集中消除重点隐患,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单位,关停排查整治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确保各类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积极组织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认真抓好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运行。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6月6日至6月18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形成自查自评书面报告,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制措施。养老机构巩固排查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并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于2021年6月18日前上报到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认识。责任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此次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由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同,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主要领导要牵头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强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形成整治合力。市民政局牵头成立由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的督导工作专班,开展现场督导、暗访督查、回头看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因工作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排查整治不彻底、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及时上报市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发挥职能作用,压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专用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职责,决不能失管漏管。对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重大矛盾纠纷未调处到位的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四)强化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不断增强每个养老机构主动预防意识,并将积极预防的理念贯穿于机构管理和照护服务的全过程,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护理人员、机构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克服消极应对的麻痹心理,确保警钟长鸣。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养老机构及老年人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要彻底进行排查整治,力争把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养老服务领域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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