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已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部分或全部下放至县级的,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对涉及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两项行政职权需要进行调整,我们代市政府草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鞍山通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原由市发改委依法行使,于2017年10月,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办理。期间,由《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7〕67号)下放至各县(市、区)。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工信局依法行使。2017年,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鞍政发〔2017〕7号)下放至各县(市、区)。建议由市工信局收回,委托市审批局行使。
二、调整建议
1.建议调整的行政职权实施主体
按照“实事求是、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结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和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建议,建议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建议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收回市级,由市工信局依法行使。实践中,由于该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同或相近,建议由市工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局统一行使。
2.建议调整发文的形式
按照“谁批准、谁调整”的工作程序,由《鞍政发〔2017〕7号》文件下放的事项,应当由同类别文件(市政府文件)发文调整;由《鞍委办发〔2017〕67号》文件下放的事项,本应当由同类别文件(市委办文件)发文调整,但按照此前市委有关领导的指示意见,涉及行政职权调整的联合发文由市政府直接发文调整即可,因此,《鞍山通知》可由鞍政发文件形式统一发文。
此外,按照省《意见》要求,市政府文件印发后,需要完成向省政府报备程序。由于其没有明确具体的接受报备机关,建议可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和市营商局分别向省对口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 加强“两高”项目审批联动和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涉及回收事项的行业指导、统筹协调等项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规范对涉及事项的审批管理,强化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行为的高效衔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督导考评、定期检视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问责,确保“两高”项目规范、有序、科学管理。
以上汇报。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