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1〕1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市)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省与市、市与县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以上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根据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规定给与适当奖励,支持各地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我省试点范围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省政策动态调整。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由国家统一实施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市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政策,按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政办发〔2021〕1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市)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省与市、市与县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以上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根据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规定给与适当奖励,支持各地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我省试点范围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省政策动态调整。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由国家统一实施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市以上统筹承担92%,县(市)区(含开发区)承担8%。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市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政策,按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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