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1-06-10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先导先行作用,助力交通强国建设,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县级公路不低于8%、乡村级公路不低于5%,技术状况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强化市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政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管理机制,具体承担市政府对县级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级补助资金预算;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扶贫等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监管资金使用;协调、解决涉及农村公路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乡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各方参与、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大农村公路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乡村两级主力作用和群众积极性。乡级政府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乡级管理部门,确定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支持群众参与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就近吸纳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4.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按照省有关要求保证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交通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不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按照省有关要求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整合使用各类涉及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有关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政策,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转变为按比例补助,且省级补助与切块到市县部分资金之和不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各县农村公路管养里程、桥隧比例、养护质量、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分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市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市、县二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9000元,其中,市级公共财政投入40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其中,市级公共财政投入20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700元,其中,市级公共财政投入12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1500元。市级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每五年根据省有关规定以及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一次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农村公路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行全过程绩效监控跟踪,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结果运用。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拓宽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挥好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分成性切块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0.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建立专群结合养护运行机制。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跨地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养护。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工程捆绑招标,鼓励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日常养护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调动群众积极性,吸纳沿线群众主动参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结合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完善安全设施,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投入,消除农村公路运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应急保障体系,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强化路政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农村公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工作。完善路政管理体系,按照“权责清晰,精简高效”原则,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用,健全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综合执法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健全乡级政府与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13.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切实提升路域环境,将交通之美融入村容整体环境美。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与乡村文化、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多元融合。积极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为农村公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坚持智慧发展,推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赋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5G、北斗、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新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引导,建立改革协作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创建工作。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和“经验突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原则,遴选工作基础好、典型示范带动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主题进行全市推广,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的管养模式。

(三)强化监督考评。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乡村振兴考核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定期开展督导评估,跟踪分析改革进展,评估改革推进效果,及时研究解决矛盾问题,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抓好改革落实,提升改革时效。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围绕改革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改革新进展、新成效,突出典型事例、经验和人物事迹宣传,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鞍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6-10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先导先行作用,助力交通强国建设,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县级公路不低于8%、乡村级公路不低于5%,技术状况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强化市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政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管理机制,具体承担市政府对县级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级补助资金预算;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扶贫等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监管资金使用;协调、解决涉及农村公路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乡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各方参与、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大农村公路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乡村两级主力作用和群众积极性。乡级政府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乡级管理部门,确定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支持群众参与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就近吸纳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4.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按照省有关要求保证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交通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不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按照省有关要求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整合使用各类涉及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有关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政策,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转变为按比例补助,且省级补助与切块到市县部分资金之和不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各县农村公路管养里程、桥隧比例、养护质量、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分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市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市、县二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9000元,其中,市级公共财政投入40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其中,市级公共财政投入20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700元,其中,市级公共财政投入12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1500元。市级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每五年根据省有关规定以及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一次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农村公路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行全过程绩效监控跟踪,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结果运用。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拓宽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挥好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分成性切块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0.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建立专群结合养护运行机制。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跨地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养护。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工程捆绑招标,鼓励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日常养护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调动群众积极性,吸纳沿线群众主动参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结合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完善安全设施,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投入,消除农村公路运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应急保障体系,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强化路政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农村公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工作。完善路政管理体系,按照“权责清晰,精简高效”原则,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用,健全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综合执法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健全乡级政府与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13.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切实提升路域环境,将交通之美融入村容整体环境美。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与乡村文化、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多元融合。积极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为农村公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坚持智慧发展,推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赋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5G、北斗、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新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引导,建立改革协作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创建工作。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和“经验突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原则,遴选工作基础好、典型示范带动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主题进行全市推广,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的管养模式。

(三)强化监督考评。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乡村振兴考核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定期开展督导评估,跟踪分析改革进展,评估改革推进效果,及时研究解决矛盾问题,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抓好改革落实,提升改革时效。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围绕改革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改革新进展、新成效,突出典型事例、经验和人物事迹宣传,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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