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这些你知道吗(一)
信息来源:鞍山日报发布时间:2021-07-29浏览次数:

7月27日,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做出安排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也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保险待遇。那么,什么是生育保险?怎样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就这些问题,我市医保部门进行了详细解答。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我们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充分认同和肯定,对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医疗待遇,保护她们及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听说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了,是不是以后就没有生育保险了?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于2020年4月开始,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合并实施工作,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绝非传言的“五险变四险”。两险合并实施后的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了此项制度的可持续性;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障待遇非但没有降低还有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还可以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该说,这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事。

3、怎样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统筹区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两险合并实施后,依据《鞍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实行“两险”统一征缴,即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7.8%(医疗保险7%+生育保险0.8%)。为减轻企业负担,近两年来我市实行了生育保险“减半征收”政策,用人单位“两险”缴费费率按7.4%征收。

4、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什么时候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从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生育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两项待遇。退休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但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具体来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报销、门诊产前检查报销及计划生育手术报销的费用。其中:住院分娩报销: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有关政策报销;门诊产前检查: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32周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报销,不设起付标准;计划生育手术: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最高报销限额,限额内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具体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支付期限计算,支付期限与产假期限一致。按照规定,目前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晚育增加60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女职工流产的,15天至42天不等。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已享受生育津贴的,不应同时领取产假工资。

5、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但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也可享受生育保障待遇吗?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我市从2009年开始,已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2020年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后,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分娩期间的诊疗费、药费及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费用(不含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生育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是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的。

关于生育保险,这些你知道吗(一)
信息来源:鞍山日报 发布时间:2021-07-29

7月27日,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做出安排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也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保险待遇。那么,什么是生育保险?怎样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就这些问题,我市医保部门进行了详细解答。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我们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充分认同和肯定,对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医疗待遇,保护她们及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听说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了,是不是以后就没有生育保险了?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于2020年4月开始,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合并实施工作,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绝非传言的“五险变四险”。两险合并实施后的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了此项制度的可持续性;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障待遇非但没有降低还有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还可以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该说,这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事。

3、怎样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统筹区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两险合并实施后,依据《鞍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实行“两险”统一征缴,即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7.8%(医疗保险7%+生育保险0.8%)。为减轻企业负担,近两年来我市实行了生育保险“减半征收”政策,用人单位“两险”缴费费率按7.4%征收。

4、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什么时候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从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生育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两项待遇。退休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但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具体来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报销、门诊产前检查报销及计划生育手术报销的费用。其中:住院分娩报销: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有关政策报销;门诊产前检查: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32周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报销,不设起付标准;计划生育手术: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最高报销限额,限额内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具体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支付期限计算,支付期限与产假期限一致。按照规定,目前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晚育增加60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女职工流产的,15天至42天不等。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已享受生育津贴的,不应同时领取产假工资。

5、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但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也可享受生育保障待遇吗?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我市从2009年开始,已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2020年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后,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分娩期间的诊疗费、药费及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费用(不含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生育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是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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