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有关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1-07-13浏览次数:

各县(市)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现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解读》传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动员部署并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解读


(一)1999年4月1日到2009年4月1日之间的事实收养,且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其他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采集其DNA,并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将其常住户口登记在收养人家庭户口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或其他”。 


关于做好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有关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7-13

各县(市)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现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解读》传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动员部署并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解读


(一)1999年4月1日到2009年4月1日之间的事实收养,且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其他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采集其DNA,并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将其常住户口登记在收养人家庭户口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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