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戴某人事档案记录的年龄与其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的年龄不一致,小了整整1岁。依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戴某2021年5月已达到退休年龄。于是,戴某拿着身份证要求单位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单位认为,根据档案记载,戴某现仍未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戴某的退休年龄是以户口簿或身份证的记载为准,还是以档案的记载为准?《民法典》中对于此种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条解析: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如本案中的戴某要求按身份证年龄办理退休,而用人单位主张按照有关规章的规定,以劳动者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以致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现在,民法典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据此,应当树立登记公示的权威,用人单位在认定职工年龄时,应当执行《民法典》的规定,以劳动者户口簿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