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标准化手册
信息来源:鞍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发布时间:2021-08-25浏览次数:

目 录


一、服务理念

二、服务承诺

三、事项清单

  1.政府信息公开

四、办事标准

  1.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2.确定被申请机关

  3.受理机构

  4.申请材料

  5.申请方式

  6.处理程序与时限

  7.书面答复

  8.不予公开范围

  9.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五、相关制度



一、服务理念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鞍山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公开尽公开的服务理念。


二、服务承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及办理时限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受理方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理流程,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事项清单

一、政府信息公开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办事标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鞍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由市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1、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鞍山市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565800

传真号码:0412-5585806

2、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作的鞍山市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或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存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公开机构及联系方式”栏目查询市级直属部门及县、区政府公开机构联系方式,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4、申请材料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则上申请人提出一次申请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5、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右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

联系电话:0412-5565800

邮编:114000

(2)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2-5585806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接待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待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表》,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发送至邮箱asysqgk@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6、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自然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7、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8、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9、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相关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jpg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标准化手册
信息来源:鞍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21-08-25

目 录


一、服务理念

二、服务承诺

三、事项清单

  1.政府信息公开

四、办事标准

  1.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2.确定被申请机关

  3.受理机构

  4.申请材料

  5.申请方式

  6.处理程序与时限

  7.书面答复

  8.不予公开范围

  9.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五、相关制度



一、服务理念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鞍山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公开尽公开的服务理念。


二、服务承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及办理时限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受理方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理流程,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事项清单

一、政府信息公开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办事标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鞍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由市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1、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鞍山市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565800

传真号码:0412-5585806

2、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作的鞍山市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或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存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公开机构及联系方式”栏目查询市级直属部门及县、区政府公开机构联系方式,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4、申请材料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则上申请人提出一次申请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5、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右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

联系电话:0412-5565800

邮编:114000

(2)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2-5585806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接待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待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表》,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发送至邮箱asysqgk@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6、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自然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7、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8、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9、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相关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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