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1-08-30浏览次数:

为扎实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核查整改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

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的要求,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作时限:2021年1月底按预通知要求已完成首次核查清理,并持续推进整改落实,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责任部门:

1、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指导全地区清理整顿工作。

2、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履行市内危货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职责。

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培训大队:履行危货从业人员资格证培训发证职责。

5、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维修大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6、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动大队:履行道路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业务调度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素质技能。

工作时限:2021年1月底按预通知要求已完成首次核查清理,并持续推进整改落实,3月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全面核查市内危货企业从业人员上岗情况。

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培训大队:全面加强市内危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三)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车辆技术档案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不符合规定或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以及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工作时限:2021年1月底按预通知要求已完成首次核查清理,并持续推进整改落实。

责任部门:

1、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维修大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确定危险品车辆维护定点企业。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检查市内危货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重点检查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隐患突出、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依法吊销相关营运资质。

工作时限:2021年3月底前完成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对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转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吊销相关营运资质。

二、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五)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且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2020)标准开展核查工作,严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营准入关。

工作时限: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责任部门: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维修大队:严格把握技术标准,做好车辆安全核查工作。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2020)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要求,及时纠正并有效整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等主动安全报警先进技术。

工作时限:持续落实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等主动安全报警先进技术。

三、有效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七)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充装、查验安全管控。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866号)的有关要求,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环节的充装、查验实施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装载(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八)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各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事故多发和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风险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需要实施工程措施的,结合干线公路改造、改扩建工程等实施。对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工作时限: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管理职责。

2、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履行市级管理职责。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九)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各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已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要认真执行,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办〔2020〕73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及本方案要求,按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强化集中整治工作指导、督办和调度总结,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此次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市局。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为扎实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核查整改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

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的要求,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作时限:2021年1月底按预通知要求已完成首次核查清理,并持续推进整改落实,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责任部门:

1、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指导全地区清理整顿工作。

2、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履行市内危货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职责。

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培训大队:履行危货从业人员资格证培训发证职责。

5、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维修大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6、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动大队:履行道路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业务调度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素质技能。

工作时限:2021年1月底按预通知要求已完成首次核查清理,并持续推进整改落实,3月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全面核查市内危货企业从业人员上岗情况。

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培训大队:全面加强市内危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三)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车辆技术档案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不符合规定或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以及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工作时限:2021年1月底按预通知要求已完成首次核查清理,并持续推进整改落实。

责任部门:

1、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维修大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确定危险品车辆维护定点企业。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检查市内危货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重点检查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隐患突出、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依法吊销相关营运资质。

工作时限:2021年3月底前完成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对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转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吊销相关营运资质。

二、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五)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且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2020)标准开展核查工作,严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营准入关。

工作时限: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责任部门: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维修大队:严格把握技术标准,做好车辆安全核查工作。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2020)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要求,及时纠正并有效整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等主动安全报警先进技术。

工作时限:持续落实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等主动安全报警先进技术。

三、有效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七)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充装、查验安全管控。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866号)的有关要求,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环节的充装、查验实施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装载(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货运大队: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八)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各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事故多发和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风险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需要实施工程措施的,结合干线公路改造、改扩建工程等实施。对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工作时限: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责任部门: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属地行业管理职责。

2、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履行市级管理职责。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九)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各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已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要认真执行,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办〔2020〕73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及本方案要求,按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强化集中整治工作指导、督办和调度总结,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此次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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