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出台医保异地就医新政
信息来源:鞍山日报发布时间:2021-09-16浏览次数:

临时外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后,仍可以在我市就医并享受相关报销政策;异地住院前发生的连续急诊留观费用可以报销。1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政策和经办管理服务,出台一系列新政,方便参保市民异地就医。


临时外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所谓临时外出住院,是指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也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以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就医行为。以往我市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此次市医疗部门对临时外出住院人员的医保待遇及备案管理作出了统一规范调整,对临时外出住院治疗异地住院治疗,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以下简称“急危重病认定标准”)的,按照我市异地急危重病相关医保政策报销;不符合急危重病认定标准的,由原来的完全不予报销和低标准报销(起付标准:省内3000元、省外4000元,报销比例30%),调整为省内外统一按照“起付标准300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支付比例职工医保45%、城乡居民医保35%”的政策执行。其中,临时外出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住院的,可实现直接联网结算;未经备案的,参保人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回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此举对缓解群众呼声比较强烈的“转诊转院难”,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省内异地备案后我市就医仍可报销


此次新政策保留了省内异地备案人员参保地直接结算待遇。我市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按照本地待遇标准保留其在我市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据了解,之前我市的参保人员到省内其他城市长期居住,在办理省内异地备案后,有效期内只能在其备案的城市享受医保的异地就医政策,而不能同时在我市也享受本市医保待遇,群众反响较大。此次政策调整,回应了群众的呼声,参保人在办理了省内异地备案后,在我市的医保报销直接结算待遇仍给予保留,也就是说在两地均可以享受相关的报销政策,有效解决了这类群众遇到的难题。


异地院前急救留观医保可报销


关于异地住院前急救留观费用是否纳入医保报销的问题,以往缺乏统一的政策规范,各地实际执行的标准尺度也不尽一致。此次政策调整,将我市参保人员符合异地急诊住院标准且治疗时由急诊室或门诊直接收治住院有生命危险,需先进行抢救留观待病情稳定后达到住院标准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发生的连续急诊留观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但急诊抢救留观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还明确了,将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转诊患者转院后异地住院前在急诊留观室发生的医疗费用、转入医院因病因不明无法收入病房或无住院病床等原因而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疾病可超出《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明确了符合上述异地院前急救留观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支付比例:职工医保45%、城乡居民医保35%。

另外,为解决此类人员的“垫资跑腿”问题,此次政策调整还规定了符合上述异地院前急救留观规定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开通联网直接结算;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参保人可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回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异地院前急救留观待遇政策手工结算。


调整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支付政策


肿瘤患者一直是医疗负担较重的特殊群体。为进一步减轻肿瘤患者的医疗负担,此次政策调整还专门对我市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给予了政策倾斜,规定我市肿瘤患者经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化疗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且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而自行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放、化疗的,按照放、化疗疗程(放、化疗次数)收取起付标准,参照我市临时外出人员住院政策予以手工报销。


杜绝转诊转院“带金办、人情办”


为进一步方便服务群众,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要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和服务质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申报材料不全时,可采取容缺受理和承诺补充制,即允许先予备案,承诺约定时限内补充容缺材料。针对转诊转院存在的不正之风,市医保局严肃要求全市各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职,指定专门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转诊转院业务,上传的转外患者信息必须准确有效,同时,对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可先行转出,在异地就医住院期间(结算前)补办备案手续。市医保局要求要以参保人病情严重程度和本地医疗服务能力为客观依据开展备案服务,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标准,杜绝“带金办、人情办”等问题。


鞍山出台医保异地就医新政
信息来源:鞍山日报 发布时间:2021-09-16

临时外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后,仍可以在我市就医并享受相关报销政策;异地住院前发生的连续急诊留观费用可以报销。1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政策和经办管理服务,出台一系列新政,方便参保市民异地就医。


临时外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所谓临时外出住院,是指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也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以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就医行为。以往我市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此次市医疗部门对临时外出住院人员的医保待遇及备案管理作出了统一规范调整,对临时外出住院治疗异地住院治疗,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以下简称“急危重病认定标准”)的,按照我市异地急危重病相关医保政策报销;不符合急危重病认定标准的,由原来的完全不予报销和低标准报销(起付标准:省内3000元、省外4000元,报销比例30%),调整为省内外统一按照“起付标准300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支付比例职工医保45%、城乡居民医保35%”的政策执行。其中,临时外出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住院的,可实现直接联网结算;未经备案的,参保人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回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此举对缓解群众呼声比较强烈的“转诊转院难”,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省内异地备案后我市就医仍可报销


此次新政策保留了省内异地备案人员参保地直接结算待遇。我市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按照本地待遇标准保留其在我市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据了解,之前我市的参保人员到省内其他城市长期居住,在办理省内异地备案后,有效期内只能在其备案的城市享受医保的异地就医政策,而不能同时在我市也享受本市医保待遇,群众反响较大。此次政策调整,回应了群众的呼声,参保人在办理了省内异地备案后,在我市的医保报销直接结算待遇仍给予保留,也就是说在两地均可以享受相关的报销政策,有效解决了这类群众遇到的难题。


异地院前急救留观医保可报销


关于异地住院前急救留观费用是否纳入医保报销的问题,以往缺乏统一的政策规范,各地实际执行的标准尺度也不尽一致。此次政策调整,将我市参保人员符合异地急诊住院标准且治疗时由急诊室或门诊直接收治住院有生命危险,需先进行抢救留观待病情稳定后达到住院标准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发生的连续急诊留观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但急诊抢救留观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还明确了,将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转诊患者转院后异地住院前在急诊留观室发生的医疗费用、转入医院因病因不明无法收入病房或无住院病床等原因而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疾病可超出《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明确了符合上述异地院前急救留观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支付比例:职工医保45%、城乡居民医保35%。

另外,为解决此类人员的“垫资跑腿”问题,此次政策调整还规定了符合上述异地院前急救留观规定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开通联网直接结算;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参保人可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回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异地院前急救留观待遇政策手工结算。


调整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支付政策


肿瘤患者一直是医疗负担较重的特殊群体。为进一步减轻肿瘤患者的医疗负担,此次政策调整还专门对我市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给予了政策倾斜,规定我市肿瘤患者经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化疗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且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而自行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放、化疗的,按照放、化疗疗程(放、化疗次数)收取起付标准,参照我市临时外出人员住院政策予以手工报销。


杜绝转诊转院“带金办、人情办”


为进一步方便服务群众,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要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和服务质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申报材料不全时,可采取容缺受理和承诺补充制,即允许先予备案,承诺约定时限内补充容缺材料。针对转诊转院存在的不正之风,市医保局严肃要求全市各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职,指定专门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转诊转院业务,上传的转外患者信息必须准确有效,同时,对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可先行转出,在异地就医住院期间(结算前)补办备案手续。市医保局要求要以参保人病情严重程度和本地医疗服务能力为客观依据开展备案服务,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标准,杜绝“带金办、人情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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