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创业支持政策一览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9-08浏览次数:

一、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创新创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

1、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2、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3、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

4、返乡农民工;

5、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在鞍首次办理工商执照的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补贴标准

1、首次自主创业的中高等学校在校生和5年内的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年补贴。

2、毕业5年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补贴。

3、创业场地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四)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填写《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身份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二、创业担保贷款(创新创业服务部)

(一)申请对象

1、凡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并领取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自主创业农民(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

3、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20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二年。

(四)贴息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五)经办流程

1、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申请。

2、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市公共服务部门申请。

(六)小额担保贷款提交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证明及结婚证明、《经营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特许行业经营证明、创业项目说明、贷款申请书等资料。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交材料

《贷款申请表》、贷款贴息申请表、申请贴息贷款报告、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吸纳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当年吸纳人员身份证、工资表,以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明细等。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创新创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

对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持续经营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补贴标准

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缴纳的认定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中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经办流程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

2、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县(市)区人社部门将确认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所创办实体。

(四)提交材料

《鞍山市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工资手册、企业与招用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鞍山市创业支持政策一览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08

一、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创新创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

1、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2、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3、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

4、返乡农民工;

5、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在鞍首次办理工商执照的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补贴标准

1、首次自主创业的中高等学校在校生和5年内的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年补贴。

2、毕业5年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补贴。

3、创业场地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四)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填写《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身份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二、创业担保贷款(创新创业服务部)

(一)申请对象

1、凡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并领取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自主创业农民(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

3、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20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二年。

(四)贴息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五)经办流程

1、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申请。

2、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市公共服务部门申请。

(六)小额担保贷款提交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证明及结婚证明、《经营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特许行业经营证明、创业项目说明、贷款申请书等资料。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交材料

《贷款申请表》、贷款贴息申请表、申请贴息贷款报告、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吸纳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当年吸纳人员身份证、工资表,以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明细等。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创新创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

对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持续经营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补贴标准

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缴纳的认定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中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经办流程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

2、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县(市)区人社部门将确认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所创办实体。

(四)提交材料

《鞍山市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工资手册、企业与招用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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