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及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9-06浏览次数: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部)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能享受补贴及标准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40%的岗位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等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

(四)用人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先让新招用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签订劳动合同做用工备案后,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求职创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3、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三)申办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五)经办流程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补贴资金支付到学校银行账户,再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求职创业补贴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就业见习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二)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保险费为300—500元/人;

3、指导管理费:100元/人;

4、见习留用奖励: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三)申办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流程

1、每年7月份面向全市征集就业见习岗位并将岗位向社会公布;

2、符合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联系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参加见习;或者通过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参加见习;

3、见习企业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报名材料;

4、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垫付毕业生见习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见习结束后,企业通过县区申报领取见习补贴材料;

6、县区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五级审核;

7、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四、企业吸纳毕业生社保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办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毕业证。

(四)经办流程

1、申报。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审核与备案。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做好比对工作。经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成补贴支付明细表,并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3、资金拨付。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将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2019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24个月)。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不含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申办材料

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经办流程

1、申请。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街道(乡镇)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3、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社保补贴。


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及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部)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能享受补贴及标准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40%的岗位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等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

(四)用人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先让新招用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签订劳动合同做用工备案后,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求职创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3、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三)申办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五)经办流程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补贴资金支付到学校银行账户,再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求职创业补贴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就业见习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二)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保险费为300—500元/人;

3、指导管理费:100元/人;

4、见习留用奖励: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三)申办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流程

1、每年7月份面向全市征集就业见习岗位并将岗位向社会公布;

2、符合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联系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参加见习;或者通过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参加见习;

3、见习企业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报名材料;

4、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垫付毕业生见习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见习结束后,企业通过县区申报领取见习补贴材料;

6、县区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五级审核;

7、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四、企业吸纳毕业生社保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办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毕业证。

(四)经办流程

1、申报。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审核与备案。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做好比对工作。经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成补贴支付明细表,并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3、资金拨付。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将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2019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24个月)。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不含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申办材料

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经办流程

1、申请。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街道(乡镇)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3、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社保补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