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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首站消杀擅自出售进口冻鱼 暂扣待惩!
信息来源:鞍山日报发布时间:2021-10-22浏览次数:

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强调: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到我市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核酸检测、消杀、赋码;经省内其他首站定点冷库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经我市首站定点冷库查验、消杀、赋码后,方可在鞍上市交易

未经首站定点冷库消杀,“偷蔫”进货出售!19日,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这样一起“胆大”的违规行为。

19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凯兴农贸市场巡查时,发现一辆从沈阳运抵鞍山的冷链运输车。例行检查发现,车内装有未经鞍山首站定点冷库消杀的进口冻鳕鱼、冻鲽鱼共20箱1000斤。依据《关于进一步加严鞍山市进口食品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将上述进口冻鱼运至鞍山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消杀、贮存。并对相关销售者、运输者进行询问。据初步了解,销售者抱着侥幸心理,购进了这两批分别从美国和俄罗斯进口的冻鱼,打算暂存在自家冷冻设备内,进而上市销售。对他们的违规行为,执法人员详细调查后,将进行严肃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9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严鞍山市进口食品管控工作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我市新首站定点冷库(鞍山市久皓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198号)将对全市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首站定点冷库(集中监管仓)统一消毒、统一检测、统一赋码、统一贮存、统一管理;全市进口冷链食品要求必须进入鞍山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消毒、赋码,方可在鞍上市交易。

《通知》规定,凡从口岸或外省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并一律进入我市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核酸检测、消杀、赋码。经省内其他首站定点冷库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并经鞍山首站定点冷库查验、消杀、赋码后,方可在鞍上市交易。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进销货台账,并如实详细记录,严禁生产经营非鞍山首站定点冷库赋码的进口冷链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辽宁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控可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冷库严禁出租出借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同时,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冷库对每日入库、出库、存量进口冷链食品情况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主体不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站外收货、抵制或不配合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管控措施的,一律视为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近年底,即将迎来元旦和春节,许多经营者进入大批进货时间,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进口食品经营者,请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欢迎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不遵守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管控工作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45;鞍山首站定点冷库咨询电话 :0412-8789777,15042219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