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预公开
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1-10-29截止日期: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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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各部门衔接,建立政府主导统筹、部门联审联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城区内所有居住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新城开发、保障安居住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出让、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无偿移交、配套公办原则。依法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规尽规、应建尽建、应交尽交、应办尽办,为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小区项目首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制定《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附件1),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标规划、依法公示、土地招拍挂、用地保障、签署合同、权属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科学选址,核发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工作。

第八条 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全程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工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出让条件)、土地招拍挂公告、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工程规划许可、园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阶段出具意见,监督和指导配建移交协议签订,制定《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建筑构造及装修交付内容要求》(附件2),并做好移交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依规建设、建筑设计、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等审批部门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装饰、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资金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编制资源,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民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人口分布变化与居住区建设发展情况,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估算建设成本。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住宅户型结构、人口数量分布、国家三孩政策、适龄儿童数量变化、实际入园需求相适应。我市规划居住人口在2500-6000人的区域,应规划配建一所6班型(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幼儿千人指标(30学位/千人)测算生源,规划配建幼儿园。托儿所按照不低于婴儿千人指标(4.5托位/千人)测算生源,结合配建幼儿园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人口不足2500人的居住小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区域统筹,统一建设。不配建幼儿园地块,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依据幼儿千人指标(30学位/千人)测算幼儿生源数,根据住建部门确定的幼儿园建设成本,按照生源数比例测算分摊成本,纳入土地出让成本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专管账户,用于统筹区域内幼儿园建设。

第十四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选址和园区总平面图规划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南侧首排且考虑采光影响。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周边要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即高层建筑与配套幼儿园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8米),不应设置在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平面布局合理,建筑功能完善,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并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突出体现园舍和场地的环境育人功能。相邻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符合规划半径要求(300-500米),位置不能过近或过远。

第十五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独立占地,非营利性并符合划拨政策,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土地评估时不考虑幼儿园配建成本。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抵押融资。

第十六条 在土地处置前,自然资源部门要征求市级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无偿移交等原则要求。涉及不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挂牌出让方案中明确分摊成本。

第十七条 对于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阶段征求市级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第十八条 区级教育部门应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确认,填写备案确认表,签订配建移交协议,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无偿移交等内容,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竣工验收监管,不断提升设计和建设品质。开发建设单位是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超标准规划和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装饰装修过程中充分听取属地教育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不宜少于6个班,建筑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单独设置出入口,适当预留人车空间。

第二十一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附件2要求,实行“交钥匙”工程,提倡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精装修交付。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事先约定精装修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装修设计施工图纸和教育部门装修方案审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要参加政府多部门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住建部门须在居住小区联合验收阶段征求市级教育部门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签订交付和接收协议后,教育部门出具同意居住小区商品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同时移交建设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产权归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教育部门接收后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在开园前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规划未进行验收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闲置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小区主要路口和销售现场公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第二十七条 市级教育部门每年要召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小区配套幼儿园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问题。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小区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未同步建和建而不交、验收未过等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小区居住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配合教育部门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法人、个人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致使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规划、规划不足、未按规划建设、未按时、按标准交付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已规划未建设或已建设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本办法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7号)废止。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出台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


附件:1.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2.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建筑构造及装修交付内容要求

   3.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流程图


附件:1.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2.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建筑构造及装修交付内容要求

   3.鞍山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