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11-15浏览次数: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现就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8508元(月平均工资为5709元)。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84元/月。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2021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80元(月计发基数为6340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0360元(月计发基数为7530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6456元(月计发基数为8038元)。已按上年计发基数为当年退休人员预发基本养老金的,重新计算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四、2020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9472元(月平均工资为6623元)。

五、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76元(月人均为3365元)。


2021年1月-2021年12月缴费基数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1-1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现就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8508元(月平均工资为5709元)。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84元/月。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2021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80元(月计发基数为6340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0360元(月计发基数为7530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6456元(月计发基数为8038元)。已按上年计发基数为当年退休人员预发基本养老金的,重新计算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四、2020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9472元(月平均工资为6623元)。

五、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76元(月人均为3365元)。


2021年1月-2021年12月缴费基数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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