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鞍山市金融发展局发布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次
(1)事项名称: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2)适用对象:宣传教育工作面向群众
(3)设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4)受理机构:无
(5)受理地点和时间:无
(6)办理要件:无
(7)办理流程:无
(8)办结时限: 每年按照辽宁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要求,完成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
(9)办理结果:宣传教育工作,不发证照、文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申请材料:无
(12)联系方式:鞍山市金融发展局金融稳定科,联系人:于丹,电话(座机):0412-550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