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为了做好依法依规推动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企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对涉及我市36户企业进行拆除。
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具备拆除条件的28户企业已经拆除。剩余8户企业暂不具备拆除条件,但已经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企业及所在乡镇(街道)承诺不再恢复生产,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要求,现将企业名单公布如下:
1、海城第一水泥有限公司
2、千山区大屯镇罗家红砖厂
3、台安县韭菜台建材厂
4、岫岩县大营砖瓦厂
5、岫岩小虎岭砖瓦厂
6、岫岩县前营燕窝砖厂
7、岫岩北方镁制品有限公司
8、大孤山镇巴坟沟砖厂
鞍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