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鞍山市金融发展局发布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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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批事项

二、适用对象:鞍山市企业发起人

三、设立依据:《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试行)》

五、受理机构:鞍山市金融发展局

六、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七、受理地点:鞍山市金融发展局,鞍山市铁东区健身街健身西路2号(鞍山总医院北侧)

八、办理要件

(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1.申请书;

2.出资人名册;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设立外资担保机构可不出具,完成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 ;

6.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8.出资股东相关资料:自然人股东须出具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户籍地县(区)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经济、刑事犯罪证明;企业法人股东须出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经法人授权市级部门核验)、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9.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10.拟任的董事、监事须提供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证明;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从事融资担保、金融管理或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经济类、会计类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11.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融资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制度;

12.市级监管部门受理意见书 。

设立外资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其引入外资部分应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后6个月内到位并向我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1.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7.刊登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样张;

8.公司资金运用证明材料。

(三)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1.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5.刊登合并、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

6.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市级监管部门受理意见书。

(四)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申请书;

2.申请人住所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3.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风险管理制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最近3年财务报告书及复印件;

7.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8.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以及能够证明拟任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相关材料;

11.融资担保公司连续3年(含)以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证明(须提供监管部门抽查的原始合同及凭证);

12.市级监管部门受理意见书。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3.融资担保公司近2年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

4.最近2年(含)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台账明细及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抽样选取3-5份)。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名称、营业地址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如跨市变更经营住所的还须提供迁出和迁入市金融局的同意函。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市级部门自行查询)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股东名称提供股东变更后取得的登记机关相关凭证);

3.股东会决议;

4.变更后公司章程;

5.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变更后仍为公司原有股东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后的股东为新入股东,须提供:持有5%以上股权的企业法人股东情况介绍、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以及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以及户籍地县(区)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经济、刑事犯罪证明;

8.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9.最近1次取得的省金融监管局下达的关于股东构成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八)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拟任的董事、监事须提供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证明;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须提供从事融资担保、金融管理或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经济类、会计类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5.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权单位任命本级政府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人员时,还须提供任命文件;

6.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九)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十)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市级部门自行查询)和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

4.变更后公司章程;

5.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融资担保公司的终止审核。

1.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和债权债务承接做出明确安排等内容,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如有未履行责任的融资担保存量业务,须提交合作银行等机构同意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的书面意见;

4.《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九、书面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供申请时,应制作完备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省金融监管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为原件,可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注销经营许可(解散)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立或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省金融监管局对上述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谈话,考察其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责应具备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经考察不符合规定的,省金融监管局不予备案,并责令融资担保公司调换符合规定的人员任职。

十一、监管投诉渠道:鞍山市金融发展局,电话:5500183,邮箱:asjrby@163.com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鞍山市金融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1-12-01

一、事项名称: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批事项

二、适用对象:鞍山市企业发起人

三、设立依据:《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试行)》

五、受理机构:鞍山市金融发展局

六、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七、受理地点:鞍山市金融发展局,鞍山市铁东区健身街健身西路2号(鞍山总医院北侧)

八、办理要件

(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1.申请书;

2.出资人名册;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设立外资担保机构可不出具,完成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 ;

6.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8.出资股东相关资料:自然人股东须出具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户籍地县(区)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经济、刑事犯罪证明;企业法人股东须出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经法人授权市级部门核验)、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9.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10.拟任的董事、监事须提供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证明;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从事融资担保、金融管理或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经济类、会计类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11.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融资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制度;

12.市级监管部门受理意见书 。

设立外资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其引入外资部分应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后6个月内到位并向我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1.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7.刊登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样张;

8.公司资金运用证明材料。

(三)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1.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5.刊登合并、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

6.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市级监管部门受理意见书。

(四)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申请书;

2.申请人住所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3.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市级部门自行查询)、风险管理制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最近3年财务报告书及复印件;

7.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8.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以及能够证明拟任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相关材料;

11.融资担保公司连续3年(含)以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证明(须提供监管部门抽查的原始合同及凭证);

12.市级监管部门受理意见书。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3.融资担保公司近2年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

4.最近2年(含)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台账明细及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抽样选取3-5份)。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名称、营业地址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如跨市变更经营住所的还须提供迁出和迁入市金融局的同意函。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市级部门自行查询)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股东名称提供股东变更后取得的登记机关相关凭证);

3.股东会决议;

4.变更后公司章程;

5.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变更后仍为公司原有股东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后的股东为新入股东,须提供:持有5%以上股权的企业法人股东情况介绍、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以及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以及户籍地县(区)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经济、刑事犯罪证明;

8.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9.最近1次取得的省金融监管局下达的关于股东构成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八)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拟任的董事、监事须提供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证明;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须提供从事融资担保、金融管理或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经济类、会计类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5.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权单位任命本级政府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人员时,还须提供任命文件;

6.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九)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市级部门自行查询)。

(十)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市级部门自行查询)和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

4.变更后公司章程;

5.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融资担保公司的终止审核。

1.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和债权债务承接做出明确安排等内容,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如有未履行责任的融资担保存量业务,须提交合作银行等机构同意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的书面意见;

4.《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九、书面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供申请时,应制作完备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省金融监管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为原件,可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注销经营许可(解散)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立或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省金融监管局对上述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谈话,考察其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责应具备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经考察不符合规定的,省金融监管局不予备案,并责令融资担保公司调换符合规定的人员任职。

十一、监管投诉渠道:鞍山市金融发展局,电话:5500183,邮箱:asjrb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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